解除劳动合同后能否要求企业支付应休未休的年假工资?
来源:深圳新闻网
发布日期:2022-04-22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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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2年4月22日(记者 杨涛 通讯员 赖晓雯)近日,坪山区司法局驻点坑梓、秀新社区法律顾问接到社区群众陈先生的咨询称,陈先生与深圳某人才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人才公司”)之间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8日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2022年4月11日,某人才公司单方解除了与陈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陈先生表示自己还有福利年休假10天、法定年休假5天没休完,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应休未休法定年休假及福利年休假共15天的工资?

对于法定年休假,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陈先生在某人才公司工作满4年,且不具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不享受当年法定年休假的情形,所以其有权依法享受法定年休假5天。企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的规定,以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对于福利年休假,用人单位有自主决定权,福利年休假的天数、补偿办法均应当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为依据,是否能够折现补偿,应当由用人单位进行规定或与劳动者约定。在没有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福利年休假的工资补偿,不但侵害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而且加重了企业的运营成本。所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福利年休假工资补偿无合理的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为激励劳动者给予其高于法定标准的福利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关于福利年休假的天数、工资报酬都应当由用人单位决定或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法定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不应当混为一谈。


编辑:俞沅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