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业刑事律师谈预防有组织犯罪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发布日期:2022-04-22 10:21
坪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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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2年4月22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王湛 戚金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下称《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一部扫黑除恶专门法。该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敏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目录上分析,《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章“预防和治理”设置在“总则”之后,更加注重预防和治理,体现预防犯罪比打击犯罪更加重要。预防有组织犯罪,需要社会多元力量的共同参与。

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参与反有组织犯罪

有组织犯罪的成因较为复杂,且往往牵涉众多人员、财产,需要国家、社会层面形成合力,才能对有组织犯罪实现有力打击,建立长期有效的治理机制。

《反有组织犯罪》专门拿出一个章节讲述预防和治理,不仅规定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职责,还规定了居(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中的责任。陈敏律师表示,居(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该针对有组织犯罪发挥教育引导作用,可以采取宣传教育、制定相关制度等措施加强管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或反馈,通过事先预防、事中制止、事后报告等相关措施,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对反有组织犯罪形成预防和治理的合力。

“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需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否则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陈敏律师举例说,再如,为防止黑恶势力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有组织犯罪实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学校需制定相关反有组织犯罪的制度,履行防范职责和报告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明确法律概念保障扫黑除恶常态化规范化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从时间角度出发,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陈敏律师表示,在实践中,类似“套路贷”“套路拍”等恶势力组织的数量远多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社会危害面更为广泛。

2018年1月1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将类似“套路贷”“套路拍”等违法犯罪行为纳入扫黑除恶范畴。“但当时‘套路贷’并非法律术语,能否定性为诈骗等犯罪,在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陈敏律师说,此后根据该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套路贷的概念,以及套路贷入刑。

“此次《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套路贷’‘套路拍’等恶势力组织犯罪,也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法律上巩固了扫黑除恶斗争的胜利成果,保障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规范化进行,有效地适应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要求。”陈敏律师说。

新增应适用的操作性规定确保法律可执行性

从微观层面,在陈敏律师看来,《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颇多,如相比《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该法细化案件的办理流程、方式方法。如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组织、领导者及骨干人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不适合同案处理的,可以分案处理;对证人、办案人员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的人接触等保护措施;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矫正措施等。

陈敏律师表示,上述规定大部分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尚未明确规定,属于新增应适用的操作性规定。“这是一部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单行法律,汇聚多方力量和智慧,系统总结既有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实践经验,确保了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编辑:俞沅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