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不得将行政建制镇和传统产业园区命名为特色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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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9-25 22:05
坪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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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准确理解特色小镇概念,以微型产业集聚区为空间单元进行培育发展,不得将行政建制镇和传统产业园区命名为特色小镇。

国家发改委明确,要严控特色小镇房地产化倾向,在充分论证人口规模基础上合理控制住宅用地在建设用地中所占比重。对投资主体缺失、无法进行有效建设运营的,以及以“特色小镇”之名单纯进行大规模房地产开发的,要坚决淘汰除名。

特色小镇作为一种微型产业集聚区,具有细分高端的鲜明产业特色、产城人文融合的多元功能特征、集约高效的空间利用特点,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发改委在文件中指出,近年来,各地特色小镇建设取得一定成效,涌现出一批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的精品特色小镇,但也出现了部分特色小镇概念混淆、内涵不清、主导产业薄弱等问题。

国家发改委明确,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包括“遵循规律、质量第一”。要立足不同地区经济发展阶段和客观实际,遵循经济规律、城镇化规律和城乡融合发展趋势,不下指标、不搞平衡,控制数量、提高质量,防止一哄而上、一哄而散。

此外,还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依托不同地区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适合什么发展什么,合理谋划并做精做强特色小镇主导产业,防止重复建设、千镇一面。

国家发改委还表示,建设特色小镇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引导市场主体扩大有效投资,创新投资运营管理方式,更好发挥政府公共设施配套和政策引导等作用,防止政府大包大揽。

国家发改委强调,下一步,对特色小镇建设将实行清单管理。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严定标准、严控数量、统一管理、动态调整原则,明确本省份特色小镇清单,择优予以倾斜支持。对此前已命名的特色小镇,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清单,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清理或更名。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不命名、不评比特色小镇。

为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国家发改委明确,县级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地区原则上不得通过政府举债建设特色小镇。


编辑:邱嘉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