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道“应急题” 的“先行示范” 答卷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8-28 11:32
坪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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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本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目前,我国已进入疫情防控常态化阶段,各地纷纷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

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这是全国首部地方《应急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未来,深圳在为“吹哨人”提供法律保障外,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拒绝接受隔离医学观察、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谣言等行为“开刀”。同时,还将健全应急物资、设施设备、人才队伍等储备制度,完善监测、预警、报告和相应机制、加强联防联控。

这次疫情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对加强疫情防控和改进应急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本次制定《应急条例》,将已有的科学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法规,让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入法治轨道,为政府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立法思路,不仅及时弥补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制度短板,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先行示范。

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来说,早发现、早报告、早调查、早确认、早应对,可以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确定分工表,疾控部门、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等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市、区人民政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在如何采取应急措施的方面,《应急条例》对相关部门也有明确规定,要求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与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次深圳制定的《应急条例》,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扩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范围,形成了多维度、全方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例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共卫生热线、互联网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举报有关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同时还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护;对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当然,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主唱”当之无愧,但应急不是政府一方的“独角戏”,更需要各方理解、配合和支持,本次《应急条例》通过后,面临的重要工作便是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方宣传普及,多方参与,共享共治,全力答好深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道“应急题”。


编辑:邱嘉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