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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企业,专项行动来了!请做好安全生产自查自纠

来源:坪山发布 发布日期:2020-04-21 09:22 坪山新闻网

为督促全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文件部署要求,坪山区特制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专项执法行动”,请各企业仔细阅读。

此次专项执法行动都涉及到哪些要求呢?

一、总体要求

4月30日前,坪山区各企业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七项职责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六项职责完成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相关材料留底备查。

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对不了解、不熟悉、不履行职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惩戒;

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企业内部落实到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执法对象范围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检查重点单位。辖区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冶金和涉及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涉氨制冷作业场所企业,以及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规模以上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三、检查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七项职责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六项职责等法定履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四)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各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第一位。安全事故猛于虎,安全责任重于山。要把安全之弦紧绷了,切莫掉以轻心。

“祸患常积于忽微”

△对安全事故可能导致的危害认识不足、掉以轻心;

△或心存侥幸,总觉得“倒霉事”摊不到自己头上;

△或将责任抛之脑后,在安全问题上嫌麻烦、图省事,不严格遵守执行安全规章和操作规程。

究其根源,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可谓“通病”,对症下药才能治病灶、除病根。从思想认识入手,筑牢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意识融入各项工作特别是生产领域全过程各方面,才能夯实安全生产以及公共安全的基础,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

为了有效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从源头防范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省应急管理厅决定依法在全省企业主要负责人中推动“广东应急一键通”,以信息化技术推动实施安全生产精准监管执法,打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最后一公里”。

编辑:郑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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