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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检察起诉两起涉疫情案件

来源:坪山检察 发布日期:2020-02-22 12:36 坪山新闻网

深圳新闻网坪山讯 大疫当前,全国人民众志成城,齐心协力,共同奋战抗击疫情。却有不法分子却为了一己之私,利用老百姓对于疫情防控物资的迫切需求,实施诈骗犯罪,不仅侵害了他人财产权,更影响了疫情防控的社会秩序。

截止至2020年2月20日,坪山检察院提前介入了三起涉疫情诈骗案,并对其中两起案件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一

2020年1月28日,犯罪嫌疑人苏某在不具备口罩供货条件的情况下,在多个微信群内分别发布消息谎称其有N95等口罩销售,在收到被害人等人微信转账付款后,苏某先欺骗被害人已经发货,后在微信内将被害人屏蔽。

至案发时,犯罪嫌疑人苏某共诈骗三名被害人。后被害人发现被骗后报警,2020年2月1日,犯罪嫌疑人苏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办理过程中,我院坚持从严从快的方针,在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公安机关及时补充完善证据材料,2月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月10日我院对苏某以诈骗罪向坪山法院提起公诉。从提前介入到提起公诉,仅历时6天时间;同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严从重出具量刑建议书。

案例二

2020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阳某某和被害人通过“拼车深圳群”微信群认识。2020年1月29日,被害人在该微信群表示想购买口罩,次日犯罪嫌疑人阳某某主动联系被害人廖某某,利用从网上下载的工人生产、打包口罩等照片,欺骗被害人可以提供12000个口罩,并要求被害人廖某某提前垫付定金。

后犯罪嫌疑人阳某某在不具备口罩供货条件下以生产工厂停电、快递公司不上门收件等为由未发货,并编造理由要求被害人全额垫付口罩货款,被害人转账以后,犯罪嫌疑人阳某某拒绝接听被害人的电话和回复被害人信息。被害人发现被骗后报警,案发当晚,犯罪嫌疑人在深圳市光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我院派出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补充完善证据材料。移送我院审查逮捕后及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1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月19日我院对阳某某以诈骗罪向坪山法院提起公诉。

在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阳某某拒不认罪并且提出其收款后前往药店、超市等大量进货口罩等大量不合理的辩解,我院办案人员坚持全面审查原则,严格把握证据标准,严把案件质量,并针对嫌疑人的辩解让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证据,最终得以成功起诉犯罪嫌疑人阳某某。

检察官办案

提前介入:

获悉上述案件信息后,坪山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听取侦查人员的案情通报,查阅卷宗材料,了解具体案情和证据收集情况,对案件定性、取证提出了具体意见。

同时,依托检警联动工作机制,持续跟进,密切联系,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远程视频提审:

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情形下,为减少人员聚集,保护当事人、律师、办案人员的安全,同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我院运用远程视频提审技术,检察办案人员通过高清摄像头和麦克风进行远程对话,

实时传输,讯问时通过电脑实时记录形成电子笔录,实现看守所同步直接打印,切实保证了办案、疫情防控两不误,确保检察业务在诉讼期限内及时、安全、高效运行。

检察官普法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苏某、被告人阳某某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且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口罩的名义,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司法解释,依法应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

广大市民在做好自我防护的同时,务必提高防范意识,购买口罩等防护用品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谨防上当受骗,确保自身和家人安全。

同时提高法律意识,如果受到诈骗等不法侵害,或者发现制假售假等不法行为,请及时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协助司法机关严惩违法犯罪,共同维护稳定有序的疫情防控。

我院将继续按照上级院和本院防疫工作要求,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对涉疫案件,为辖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编辑:郑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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