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发布关于劝导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暂缓返回坪山的通告
来源:坪山发布
发布日期:2020-02-12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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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阻断新型冠状病毒传播输入途径,避免因人员跨省流动造成疫情扩散蔓延,根据《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延迟疫情重点地区有关人员返深的通告》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用人单位目前仍在疫情重点地区(以下简称重点地区)的人员,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暂缓返深,并须按要求通过“i深圳”APP或“深i您-自主申报”微信小程序等平台自主申报个人信息。确需返深者,须至少提前7天通过上述平台报备返深行程信息(时间、车次、路线、同行人等),未经申报不得返深。

二、对于不按市级通告要求,提前返深的重点地区人员,将依法追责,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取消其3年内享受政策性住房和政策补贴等资格,同时按规定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对于不服从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的,将强制集中隔离;对于造成疫情扩散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区党员、公职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工作人员)不按市级通告提前从重点地区返深的,移送区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处理。区财政购买服务的劳务派遣人员提前返深的,依法解除与劳务派遣机构协议,取消劳务派遣机构在我区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的资格。

四、辖区各类出租屋业主必须落实防控主体责任,核实租客信息,劝导重点地区滞留人员暂缓返深,如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承租人(租户)提前返深的,将取消租赁备案所享受的各类政策支持。提前返深的承租人(租户)如确诊为新冠肺炎的,将对整栋出租屋实行强制隔离。物业公司未第一时间向社区报告返回人员情况的,依法给予相应惩戒与处罚。

五、辖区企业应切实履行防控主体责任,确保重点地区人员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不得返深。如有重点地区员工提前返深,须第一时间报告所在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并实施隔离医学观察。对已获准复工企业出现员工提前返深情况的,将依照承诺书追究企业及其负责人责任。对遵守市通告延迟返回的重点地区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发放工资或生活费。

六、辖区用工规模100人以上工业企业(以上年度十二月缴交社保数为准),延期至2月20日之后复工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延期至3月1日之后复工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从重点地区返回的员工,给予每人一次性1000元资助,由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七、申报复工的用人单位要认真核查复工员工的旅居史、家庭接触史、密切接触及潜在密切接触情况,确保无风险后方可返岗复工。用人单位如私自要求重点地区员工提前返深复工的,将依法追责,并纳入单位诚信档案,取消其享受政府相关扶持政策、资格评选、税收优惠和参与坪山区项目招投标的资格。企业承租各类国企及社区物业的,将取消承租资格,3年内不得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申请承租。对于造成疫情扩散的企业,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

深圳市坪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编辑:郑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