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普法办提示:疫情当前,请为您的行为
来源:坪山发布
发布日期:2020-02-05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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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坪山讯 面对疫情,每个公民都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坪山区普法办以案说法,向广大市民提示,疫情当前,请为您的行为负责!

表现一:不配合疫情管理

案例一

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

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苟某的行为违反《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1月31日,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坪山区普法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表现二:哄抬物价

案例二

1月27日,网友曝光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蔬菜区青茄子在1月26日销售价格过高,接举报后,河南省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执法人员迅速前往调查。

经查,1月26日,大商新玛特在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在青茄子进价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从10点营业开始至13点39分,青茄子的销售价格从15.96元/公斤增至32元/公斤,在短短3个多小时内,青茄子价格翻了一倍。

当事人行为涉嫌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向大商新玛特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其罚款50万元。

案例三

1月28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西安市丈八四路的安臣大药房销售口罩、酒精、棉球等五个品种的防疫用品时,以高出进价两倍的价格进行销售。其中,3M口罩的销售价格提升至40元每个,免外洗凝胶每个100元。当事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拟处以27535元罚款。

坪山区普法办

坪山区普法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表现三:散布谣言

案例

1月26日,湖北仙桃市公安局彭场派出所接到举报:有网传视频称一家防护用品企业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经查,该视频时长12秒,画面中一辆120救护车停在企业门外,一名男子录像并配音旁白企业有人感染了病毒。民警实地走访查明,这辆救护车是到该企业运送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的。

经查明,这段视频由彭场镇挖沟村许某拍摄后发布至微信群后被2名村民在网上转发扩散,彭场派出所依法传唤许某等人,许某对自己无聊之举深感后悔。目前,3人因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扰乱公共秩序被警方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五

1月24日,金华永康一网民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过年医院过”,将自己骨折的CT影像诊断报告单内容PS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感染者应留院观察隔离”内容,并自己评论“不好意思刚好路过武汉就这样咯”。

该网民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坪山区普法办:目前,很多信息官方已辟谣。对于散布虚假谣言,法律对其也有惩治手段。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辑:郑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