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吵架,从31层扔下铁锅和女包,楼下祖孙险被砸
来源:郑州晚报
发布日期:2019-07-16 09:49
坪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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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晚报2019年7月16日讯7月14日深夜,秦岭路公交公寓楼下,正在乘凉的祖孙三人遭遇惊魂一幕,先后从身后高层落下的铁锅和女包,将六旬老人吓得当场心脏病发作,肇事的一对小夫妻被警方带走调查。

与公交公寓相隔一条淮河路的凯田花园的业主也遭遇了高空抛物的困扰,进出北门的业主习惯仰头查看临街的8号楼高层的情况,频繁落下的酒瓶、垃圾等物体不但击穿了小区车库的顶棚,也让业主们在炎热的夏天变得更加烦躁。

惊恐锅、铲、女包在老人身前2米处落下

14日23时许,一辆警车突然出现在秦岭路与淮河路交叉口西北角公交公寓小区楼下,警车到达前的10余分钟由高处落下的铁锅、锅铲和女包等物,将正在楼下散步的祖孙三人吓了一跳。

“‘砰’地一声,就像有东西在身边爆炸了。”市民王女士转述母亲和孩子遭遇的惊魂一幕,称由高处坠落的是一个铁锅、一个锅铲,还有女士提包等物,而这些物品落下的地方距离家人只有两米距离。

“60多岁的母亲看到一个手提包落在孩子身边,下意识就拽着两孩子离开,没走多远又是一声巨响,一口锅掉了下来。”王女士在事情发生后赶到现场,此时31层一对小夫妻跑到楼下找包,并承认提包和锅、铲都是他们扔下的。

小夫妻对此次高空抛物的原因进行了解释,称两人在楼上发生了争吵,女的说男的打了她,俩人对打,乱扔东西,而两人又不承认是自己扔了东西,均推脱是对方扔的。

“31楼扔下一个锅一个包,孩子老人在楼下玩,差点扔到身上,天天看新闻,今天发生在自己身上,气死了!”王女士表示,母亲在遭遇高空抛物惊吓后,心脏病发作被急救车拉往医院诊治,

14日夜,肇事的小夫妻被帝湖公安分局的民警带走调查处理。

愤怒啤酒瓶20多层落下,在身边碎了一地

此次事件发生前三天,与公交公寓仅隔一条淮河路的凯田花园小区因为频发的高空抛物事件也曾惊动帝湖公安分局民警夜间出警,小区业主和物业工作人员也集体陷入了愤怒的情绪之中。

11日19点多,紧临凯田花园北门的8号楼高层发生高空抛物事件,业主称“8号楼又开始扔东西了,连扔了好几个。差点砸着人”,“是向8号楼前那条路扔的,应该是玻璃瓶”,“玻璃瓶子就在人的身边碎了一地”。

帝湖公安分局民警接警后快速赶到现场,民警上楼排查确定肇事者是23层一名精神存在问题的廉租房租户,该租户不承认存在抛物行为,民警离开后又有物体落在该楼南侧的地下停车场出口的顶棚上。

8号楼南侧不足10米处是小区地下停车场出口,由于连年遭遇高空抛物袭击,停车场出口上方的顶棚留下了几十处击打痕迹,这些击打痕迹集中在相近的区域,部分区域更是出现了多个孔洞。

由于小区北门紧临8号楼,每天由楼下进出小区的人员车辆不断,由高层扔下的垃圾杂物对楼下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业主们建议在该楼加装对空监控设施和防护网,物业公司则与房管部门协商希望将存在抛物行为的高层租户挪至低层居住。

律师无法确定侵权人可起诉楼栋全部业主

夏季天热,居民开窗通风的情况增多,高空抛物的行为也不断出现,各地因为高空抛物引发的伤人伤物新闻引来广泛关注,这种“季节性伤害”也成为了城市居民关注的热点之一。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分析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讲,高空抛物造成路人受伤或财产受损的,如果无法确定侵权人,受害人有权将该楼栋全部业主起诉至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看看这些案例

案例:花盆砸人案50家住户分担赔偿责任

2001年9月27日晨,原告蒋祥发路过渝中区临江门16号文华大厦B座,被从楼上坠落的塑料花盆砸中,顿时血流满面,住院近4个月,花费7万余元。后经诊断,蒋属7级伤残。

事后勘察取证,无法确定肇事花盆是谁家的。蒋遂将文华大厦B座的57家住户列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经审理,57家住户中,除了7家能证明自己因安装了防护网等原因排除嫌疑外,另外50家住户不能排除花盆从自家坠落的可能性。

一审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要求他们分担赔偿责任,每户承担2700多元。

案例:烟灰缸案六户被告共同赔偿

2000年5月10日夜,市民郝某路过学田湾正街65和67号楼下时,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将其当场砸昏。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原告胡某在楼下停放自行车时被高空抛下的烟灰缸砸伤头部颅骨,当场血流不止。警方虽未能查找到肇事方,但实地勘察后,根据烟灰缸抛下的轨迹确定系该居民楼206-706户所为。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六户被告赔偿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8000余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在法院主持下,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由六户被告共同赔偿(均摊)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楼顶水泥板砸人案,所有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10月9日下午,谢女士买菜回来,路过五一东村13栋1楼一家餐馆门口时,不幸被楼顶脱落的水泥板击中头部,当场昏迷不醒。谢女士被诊断为颅脑损伤,头部骨折、脑震荡等,出院后,谢女士在湘雅二医院作出司法鉴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

谢女士认为,自己受伤的原因是楼房年久失修,导致楼顶水泥板脱落,最终使自己受伤。她认为,天心公司和其余业主作为五一东村13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协商无果,谢女士将整栋楼业主告上法庭,索赔28万余元。

庭审时,被告69名业主无人出庭,法院进行了缺席判决。法院查明,五一东村13栋业主有天心公司以及吴某等人。作为五一东村13栋房屋的所有权人,这69名业主对房屋共有部分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均对谢女士受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五一东村13栋全体业主对房屋的公共部分疏于管理,致使楼顶水泥板脱落砸伤人,对于谢女士受伤存在共同过失,因此全体业主应对谢女士受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案件中各共同侵权人难以确定,因此法院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法院确认,谢女士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法院判决天心公司和吴某等69名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金额为22.8万元,各共同侵权人承担的份额为3361元(其中有两名业主共有一套房,一起承担3361元)。

案例:楼前水泥块坠落致女子九级伤残十余户业主共同赔偿

2010年11月的一天,东侨某小区一栋楼前,一个水泥块从高空坠落,恰好砸中了由此路过的女子林某某的头部。经鉴定,林某某被砸成九级伤残。事后,她将该栋大楼37户业主告上法庭。近日,这起宁德市法院受理的首例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赔偿纠纷案终于调停,林某某收到了由业主共同支付的赔偿金36000元。

2010年11月13日10时许,林某某经过东侨万安路某小区15号楼下,突然,一个水泥块从高空掉落,恰好砸中了她的头部。随后,林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

林某某是莆田仙游人,今年已经40岁,租住在该小区的一套套房内。每天在小区内来来往往,她从未想过自己会这么倒霉碰上这种事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小区15号楼37户业主共同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受理该案后,蕉城区法院工作人员表示,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被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本案高空坠物致人被损害的事件中,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所以推定该小区15号楼37户业主均存在加害行为的可能。根据过错推定和公平原则,建筑物全体使用人应承担相应补偿责任。”该工作人员介绍说。

据悉,本案经蕉城区法院多次分批调解,排除有的住户有证据证明自己还未入住等情况后,被砸伤的林某某已和其余十多户业主达成协议,收到了业主共同承担的36000元补偿金。

许多高空坠物的受害者,因为伤害并不大或者不知该状告何人而无法维权。该起案件的调结也意味着,更多受害者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那些习惯了将物品往外抛的市民也是一个警示。

郑报全媒体记者汪永森

编辑:郑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