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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心高管抢走“东家”客户另立门户 被判赔偿经济损失47万元

来源:深圳晚报 发布日期:2019-05-21 10:18 坪山新闻网

深圳晚报2019年5月21日讯深圳一家公司高管掌握到“东家”商业秘密后,偷偷与妻子注册公司自立门户,再私下挖走3家客户资源。近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宗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化工公司、范某某停止对原告某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两年内不准使用某科技公司商业秘密,并赔偿经济损失47万元,维权支出费用3万元。

高管掌握“东家”核心资源

与妻子注册公司自立门户

原告某科技公司成立于1990年,经过多年的努力打拼,与多家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为了保护重要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该公司在《员工手册》中加入内部保密制度,同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2005年,范某某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保密及竞业协议》,协议约定范某某不得将该公司的客户信息向员工自营的企业或第三方转移。

2007年,某科技公司业绩蒸蒸日上,决定开拓市场,把眼光瞄准长三角,在上海设立了办事处。范某某因为业绩突出被提拔为上海办事处主任,负责片区内客户的拓展、维护工作。一路高升的范某某掌握到公司更多核心客户资源后,野心越来越大,他开始另谋出路,等待时机。

2014年,与某科技公司长期合作的三家客户公司突然解除合作关系,转而投入某化工公司的“怀抱”。“被抛弃”后的原告感到既愤怒又困惑,为何十年的合作关系说散就散?

原来,早在2010年,范某某偷偷与妻子徐某某共同注册成立某化工公司,销售的产品与某科技公司完全相同。与此同时,范某某在工作期间多次以出差为由往返三家客户公司,表面是为业绩四处奔波,暗地里则打着挖客户的小算盘。更让某科技公司生气的是,范某某私底下以某化工公司的名义与三家客户公司建立交易关系。

得知事情的真相后,该科技公司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化工公司、范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停止使用原告客户信息,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法庭查明三大争议焦点

判决高管赔偿“东家”50万元

法官认为,首先,原告主张的客户信息不仅仅只是简单的客户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而是包含客户的供求状况、价格条款、交易习惯、意向等内容的特殊客户信息。这些重要信息能够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原告的三家客户公司突然解约,选择与某化工公司合作,巧合的是原告公司高管范某某正是某化工公司的大股东。法官经过调查取证,认定范某某泄露了原告商业秘密,帮助某化工公司与三家客户公司达成合作关系。作为竞争对手,某化工公司明明知道范某某对原告的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仍然获取并使用这些信息,抢走原告的重要客户。考虑以上因素,法庭认为范某某、某化工公司共同侵犯了原告商业秘密。

因被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原告主张以某化工公司的侵权获利来计算。经审理查明,某化工公司使用原告商业秘密获得的销售额为940万元,法庭综合考虑行业现实情况,酌定其在侵权期间的平均利润率为5%,如此一来,某化工公司的侵权获利应为47万元(940万元×5%)。

最终,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化工公司、被告范某某立即停止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两年内不准使用原告商业秘密,并在判决生效十日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7万元,维权支出费用3万元。

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本案的审结既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广大企业一次深刻的普法教育,有利于建立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水深则鱼悦,城强则贾兴。”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城区综合竞争力。福田区人民法院致力于以审判机制改革提高审判质效,努力打造当事人信赖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为福田区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记者伊宵鸿)

编辑:郑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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