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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深圳规定企业开工前须缴存工资保证金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日期:2018-12-14 09:36 坪山新闻网

南方日报2018年12月13日讯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中获悉,深圳市多部门联合印发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3年。

该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从事工程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通过相关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前缴存专项资金的方式,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

《保证金管理办法》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有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3%的比例缴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总金额应为300万—5万元。若前款项目出现拖欠工资问题,自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定之日起一年内,该企业所有新建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缴纳比例将提高到5%,保证金总金额将提高到500万—10万元;若前款项目3年内均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自3年期满之日起,保证金缴纳比例将降为1%,保证金总金额将降为100万—3万元。

此外,《保证金管理办法》表示,施工总承包企业若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发生拖欠工资的,人力资源、住房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见习记者】何雪峰

编辑:郑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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