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坪山新闻网>新闻中心>深圳新闻>

深圳一公司名叫“微信支付” 被判赔腾讯10万元

来源:深圳商报 发布日期:2018-08-15 09:27 坪山新闻网

深圳新闻网讯深圳市微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信支付公司")在其公司名称、网站名称中擅自使用"微信"字样,在其网站中宣传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是其合作伙伴。鉴于此,腾讯以微信支付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其告上法庭。南山法院一审判决微信支付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微信支付公司不服上诉,深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五十万

原告腾讯诉称,微信是腾讯于2011年初推出的一款可以发送图文、语音视频信息,支持多人语音对讲等功能的移动社交软件,作为时下热门移动社交平台,现月活跃用户数已超过5亿,在社会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微信正在改变人们的沟通方式和生活方式。众多企业借助微信公众平台为用户提供了更加订制化和更创新的服务体验,用户可以通过微信体验更便捷的移动互联网生活方式。腾讯对微信软件的文档、程序、图文、商标、专利、装潢、技术、信息等作品、标志、新方案、新设计等内容及元素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

被告微信支付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22日,其经营范围为电子支付系统、智能卡、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经济信息咨询;系统集成;软件开发;自动缴费终端业务和移动POS业务的技术开发及上门维修服务;电子商务交易中心、网络商务服务、数据库服务、数据库管理。

原、被告之间具有竞争关系。微信支付公司未经腾讯授权,在其公司名称、网站名称中擅自使用"微信"服务特有名称,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微信支付公司是腾讯的关联公司,微信支付公司提供的服务是腾讯提供的服务,造成和腾讯知名服务相混淆。微信支付公司的前述行为违反市场竞争原则,对市场竞争产生损害,已对腾讯构成不正当竞争。

腾讯认为微信支付公司的行为已对腾讯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请求法院判令:微信支付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并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申请变更公司名称中的"微信"字样;微信支付公司赔偿腾讯损失5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微信支付公司承担。

被告:"微信"不是驰名商标不能受到跨行业排他性保护

被告微信支付公司辩称,公司名称中含有的"微信支付"并不构成对腾讯的不正当竞争。微信支付公司名称由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其依法享有企业名称权。"微信支付"反映的是微信支付公司的商号和营业范围,与腾讯微信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不属于同一领域。

在2013年10月22日微信支付公司注册成立时,腾讯的"微信"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不能受到跨行业排他性保护。腾讯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微信商标在2013年10月22日前属驰名商标,在微信支付公司注册时"微信"商标核定使用领域与微信支付公司不属于同一领域,二者在当时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腾讯"微信"商标不能对抗微信支付公司注册在先的企业名称权。

在移动支付领域,微信支付公司商号"微信支付"注册在先,腾讯在其微信软件上使用"微信安全支付"在后,微信支付公司是在先权利人,腾讯侵犯微信支付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微信支付公司合法注册在先,腾讯无法通过合法途径成立微信支付公司,腾讯无法以微信支付公司的名义开展移动支付,腾讯直接在微信软件中接入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网上支付通道开展移动支付业务,腾讯在微信软件上将移动支付称为"微信安全支付",而不是财付通安全支付。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腾讯十万

法院认为,腾讯于2011年1月21日首次发表了"微信"软件,随后,"微信"软件被越来越多的用户选择和使用,积累了庞大的用户数量,至2013年,"微信"软件的用户数达到4亿,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且,"微信"这一名称不是计算机软件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故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微信支付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22日,在这个时候,腾讯的"微信"软件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是微信支付公司仍然选择"微信"二字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核心识别部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微信支付公司与腾讯的"微信"软件存在关联,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微信支付公司在其网站和公司彩铃中存在突出使用"微信支付"的行为,不是规范地使用其企业名称"深圳市微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亦容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微信支付公司与腾讯的"微信"软件存在关联,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微信支付公司在其网站中使用了"深圳市微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腾讯财付通移动支付全国合作伙伴"的字样,微信支付公司称其曾与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而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是腾讯的关联公司,但微信支付公司对其上述陈述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而且上述对微信支付公司的宣传用语具有导致相关消费者认为微信支付公司与腾讯具有某种关联的误解,故微信支付公司的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山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微信支付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号,向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微信"字样,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支出100000元。

微信支付公司不服上诉。深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承办法官祝建军表示,本案因涉及微信支付推广服务而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因此备受关注。被控侵权人作为在后电子支付服务领域的经营者,未经许可将"微信"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并在电子支付领域使用该字号,同时虚假宣称其与腾讯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此属于利用腾讯公司"微信"支付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商誉,从事搭便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包力通讯员刘斌

编辑:郑则彬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