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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宣传学通牢记 开展执法联合惩戒

坪山推动落实《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来源:深圳侨报 发布日期:2018-06-11 09:10 坪山新闻网

深圳新闻网坪山讯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促进辖区各类企业学通、记牢、做实《规定》,坪山区安委办制定了《坪山区推动落实〈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工作方案》,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据悉,区安委办将采取深入工业园及企业密集区域开展巡回宣讲和案例警示教育、邀请专家对生产经营单位分批开展集中培训、集体约谈等措施,并充分利用电视、微信、公交站、社区宣传栏等平台,广泛宣传《规定》。

为确保《规定》的落实执行,自10月起至年底,由区安监局联合各街道,聚焦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锂电池、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领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及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等措施,同时完善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机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严厉追责,形成执法威慑力,并将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录入“信用坪山”平台,执行安全生产“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吕晓春刘桂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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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对企业配备安全总监作了明确规定,相关条款摘录如下:

第十一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总监应当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二)具备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三)具备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获得工程师以上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安全总监。

第十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于同级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给予安全总监高于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待遇。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津贴。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郑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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