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无须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2018-02-24 11:33
坪山新闻网
分享: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郁琼源、杨学嘉)记者23日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效率,财政部日前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取消集中采购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等环节,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对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规定修订完善,是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在充分征求国有金融机构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

这位负责人表示,规定取消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等环节,更好地发挥企业自主决策权,强调完善国有金融企业公司治理和加强风险管控。

根据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决策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其中,国有金融企业应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集中采购活动进行决策管理;可指定具体业务部门或根据实际设立集中采购日常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集中采购活动。

此外,规定新增了集中采购的信息公开要求,强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内容之外,国有金融企业应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披露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信息,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规定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认真执行,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对企业成本、费用影响重大的集中采购事项,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这位负责人表示,财政部门将通过市场化手段和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督促国有金融企业依法合规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编辑:郑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