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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为下级担当 组织为干部担当

坪山区出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为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发布日期:2017-12-18 16:04 坪山新闻网

深圳新闻网坪山讯(记者 任琦)“容错纠错,为干部卸下包袱,轻装上阵,区里很多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纷纷对这一改革点赞。”坪山区石井街道纪工委书记蔡超伦谈到近日出台的《深圳市坪山区党政机关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十分兴奋。和他一样,坪山区广大党员干部对区里落实容错纠错机制,营造鼓励改革创新、勇于担当的良好氛围表示极大欢迎,这对于成立行政区不久、正迈入发展快车道的坪山区而言,犹如注入了澎湃动力。

明确14种情形可容错

容错,首先要明确哪些是可容之错。《实施办法》规定,所谓“容错”,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但因其未谋取私利,客观上尽职尽责,能够积极补救,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经调查认定,按组织程序免予处理或从轻、减轻处理。

坪山区纪委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实施办法》结合坪山的工作实际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容错纠错工作机制,并突出可操作性。“最重要的是,将可容错和不可容错的边界尽量划定清晰,让决策者敢于拍板、改革者敢于试错。”

记者看到,《实施办法》从落实决策部署、推动改革创新、推进重点工作、严格履职4个方面梳理了14种容错适用情形。在梳理的过程中,按照中央提出的“三个区分”的原则,清晰界定了“犯错”与“违纪”、“主观无意”与“明知故犯”、“大胆改革”与“无视规矩”,充分尊重事实、尊重干部,为干事创业营造宽容和谐的环境。

此外,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一些基层干部履职中的现实问题也实事求是地被吸纳到容错情形中。马峦街道干部柯莉莉告诉记者,该街道持证上岗的安全监督员仅有11名,要负责监管辖区273家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压力大、风险大,导致这一岗位留不住人。这一在基层普遍存在的问题反映到区里后,《实施办法》也明确“因客观条件限制,虽认真履行职责,仍然出现问题或错误,但未产生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且在问责调查前主动查处和纠正,及时避免损失、消除负面影响,或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容错。”柯莉莉表示,容错条款让基层的安全监督工作在上紧发条的同时,也能按部就班,工作状态都不一样了。


上级肯担当,下级可免责

《实施办法》里有一条特殊条款,即“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认为下级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能够尽职履责,而主动为其承担全部责任的,对下级机关及工作人员可予以容错。”

“这一特殊容错机制,体现了‘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的导向。”坪山区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坚持上级为下级负责的原则,既为想干敢干的干部卸下了包袱,也能推动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把责任担起来。

蔡超伦告诉记者:“基层工作存在很多‘硬骨头’要‘啃’,这不光需要干部认真干事、大胆作为的主动性,还需要外在的干部保护机制,而《实施办法》中的领导为下级担责的规定,正好填补了这个空白,打消了干部主动作为的顾虑,必然为坪山的大发展大开发注入新的力量。”

据了解,容错程序设计了“启动、认定、反馈、回访”4个环节,充分尊重当事单位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针对重大复杂的问题,还引入听证制度。

一旦经认定适用容错,当事的单位和个人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绩效考核、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资格认定等方面,将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解除了广大干部的后顾之忧。

在严格执纪问责前提下容错纠错

值得强调的是,容错并不意味着纪律松绑、管理松懈。在明确允许容错的14种情形的同时,《实施办法》也规定了7种不予容错的情形,划出边界底线,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

“容错是严格执纪问责前提下的容错,它是从严执纪过程中应该考虑和把握的一个特殊情况和问题。”坪山区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容错机制不是干部犯错后免责的“挡箭牌”,而是干部敢于担当的“保护盾”,更是积极纠正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的“试金石”。

为此,《实施办法》用专门章节阐述了适用“纠错”的5种情形,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履行职责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造成工作错误的,要予以纠错,并对产生错误的源头、过程及后果进行分析,纠正偏差。

“容错不代表可以一直犯错,有错误必须纠正。建立配套的纠错机制,促使党员干部在‘犯错’后,认真查找症结所在,及时发现错误、中止错误,避免重蹈覆辙。”这位负责人强调纠错机制的意义。

 

编辑:郑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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