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水保法? 单位和负责人都得罚!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修正版首推“双罚制”

大沙河。
党的十九大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等要求。事实上,20多年来,深圳市在水土保持工作上始终不遗余力,由早期的大规模水土流失治理、裸露山体缺口生态治理、饮用水源水库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逐步走向如今城市生态水土保持的新阶段。
今年4月27日,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5月16日起正式实施。值得一提的是,新《条例》的出台,率先在全国水土保持管理领域推出“双罚制”,明确了不仅违法单位要接受行政处罚,违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接受相应处罚。
新《条例》出台后,首个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就依据“双罚制”条款,将对违法项目施工单位开出35万元罚单,对项目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开出1万元罚单。
●案件回顾
时间:2017年6月
地点:龙华区部九窝余泥渣土受纳场二期工程所在地
现场:市水政监察支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施工区内堆土大面积裸露,没有采取任何覆盖措施,堆土坡脚未修建临时拦渣坝及临时沉砂池,在雨水冲刷下,产生水土流失。
●案例分析: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中明确规定:“12.1.1,施工建设中,临时堆土(石、渣),必须设置专门堆放地,集中堆放,并应采取拦挡、覆盖等措施”;“12.1.4 施工建设场地应布设临时拦护、排水、沉沙等设施,防止施工期间的水土流失”。
该案中,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依照上述规范要求,落实拦挡、覆盖、沉砂等临时水土保持措施,场区内大面积堆土裸露,沉砂、排水措施不完善,因此,施工区在雨水冲刷下,产生水土流失的危害后果。
●执法依据及处罚:
新修正的《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新《条例》不仅加大了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而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进行相应处罚。
经调查确认,该项目施工单位未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水务局将依法对该项目施工单位处以35万元罚款,对项目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解读
新规提高处罚额度推行“双罚制”
修正之后的《条例》跟以往有何具体区别?近日,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就案例的处罚依据及新《条例》中的改变,向记者进行了深度的解析。市法制办环资法规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条例》主要修正了包括行政审批改革、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和行政处罚等三方面的内容。
据介绍,新《条例》中更改了水务部门单一责任制。原本由水务部门单一负责为主的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将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交通、人居环境、城市管理、住房建设、建筑工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生产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发现问题,应当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并及时通报水务主管部门。
其次,新《条例》中新增了水土保持“三同时”的细化规定。比如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水土保持措施设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水土保持设计进行督促落实。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时,应当一并审查水土保持内容。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组织验收时,验收责任主体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水务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主体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在法律责任方面,新《条例》强化了生产建设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不仅提高了处罚额度,且推行“双罚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将对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进行处罚。
比如: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建设项目未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生产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体设计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务主管部门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时将相关资料报送水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
严格执法助力治水
提质深入开展
今年以来,市水政监察支队紧密结合全局中心工作,按照全市治水提质总体规划、全面推行河长制以及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部署,聚焦中央环保督察组整改要求,以强区放权改革为契机,以专项执法行动为抓手,以加强监督指导为突破,以排水执法及河湖执法作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种涉水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全市共处理涉水违法事件2000余起,立案294宗,处罚144宗,罚款556.98万元。
接下来,支队将严格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继续围绕和服务治水提质以及河长制的全面推行,以河道、排水执法为重点,对各类涉水违法案件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巩固水环境治理工作成果。
记者 邓媛/文
图为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