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备案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坪山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坪山新区全过程或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备案。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两类。
第三条 工程变更备案由新区审计部门受理,新区建设、发改、财政部门履行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能。
凡承担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咨询等单位均按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工程项目达到规定限额以上的工程变更应先备案后实施;经市、区会议纪要定为应急项目和抢险救灾项目的工程变更可以边备案边实施。
第二章 工程变更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单项变更:
(一)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调整引起的变更;
(二)规划调整引起的变更;
(三)设计图纸的变更或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四)因地质条件等不可预测因素和其他特殊情况引起的变更;
(五)主材与设备的改变;
(六)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错项调整;
(七)其他导致项目投资增加或减少的变更。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因不可预测因素确需变更设计的,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同意后进行修改,但工程变更涉及规划、消防、供电等批准部门审批或备案内容的,建设单位应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不是由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申请现场签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严把工程变更关。重大工程变更(单项变更预计增加100万元以上的)且与主体工程施工存在可分割的增加工程,建设单位应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三章 工程变更程序
第九条 因工程变更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超概算的,或工程变更尚未引起超项目总投资概算,但该项变更属于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的重大调整,建设单位应当先报发改部门审查批准后,再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建设、设计单位应加强工程变更的设计方案及技术措施的优化,从源头上控制工程投资。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技术、经济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内部应有完善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工程变更应有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变更事项应按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变更备案单;
(二)工程变更备案汇总表;
(三)设计变更图纸或现场签证单;
(四)工程变更造价计算书;
(五)其他相关资料。
首次备案还需提供:1、项目概算批复文件;2、招标文件;3、投标文件;4、施工合同。
第十三条 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增加、减少30万元或合同额的10%(含30万元或合同额的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变更发生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新区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收齐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到现场见证。
第十四条 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增加或减少不足30万元的,当分别累计到造价增加、减少30万元或合同额的10%(含30万元或合同额的10%)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在最后一次变更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备案,审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到现场见证。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增加或减少不足30万元或10%,分别累积增加或减少也在30万元或合同额的10%以下的最后一批,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备案,审计部门可视情况抽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备案,对未按要求办理工程变更的内容,工程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
第四章 工程变更监督
第十七条 新区成立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成员由新区管委会聘任,由分管建设部门的新区领导担任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城市建设局。
新区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应坚持独立、科学、诚实、保密的工作原则,重大设计变更应提前介入,所需费用由新区财政予以保证。
第十八条 新区成立工程变更监督审查领导小组,成员由审计、建设、发改等部门代表组成,由分管审计部门的新区领导担任组长,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审计局。
第十九条 对工程变更进行技术咨询的主要内容:
(一) 工程变更产生的必要性;
(二) 工程变更方案的合理性;
(三) 其他需要经济、技术评审的。
第二十条 对工程变更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变更是否符合法定审批程序;
(二)工程变更产生的原因和责任;
(三)工程变更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备案实行分级核准制度:
(一)单项备案金额为100万元以下的,由新区审计部门核准后办理备案;
(二)单项备案金额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新区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出具意见和审计部门初步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报新区工程变更监督审查领导小组同意后办理备案(5个工作日内);
(三)单项备案金额为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由新区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出具意见和审计部门初步审核(5个工作日内),报新区工程变更监督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后(5个工作日),由建设单位提交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办理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变更产生过程、原因及责任进行书面说明或解释,各参建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程变更备案工作。
第五章 备案要求
第二十三条 新区审计部门应在收齐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意见或工程变更初步审核意见。审计部门备案事项的办理一般给予明确意见并在同意备案的工程变更备案单上填写变更核准编号。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工程变更的备案,只是对其资料与发生的事实进行备案,因工程变更实际应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应由新区审计部门在竣工结算审计时根据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资料一并审计,但结算造价不得超过该项工程备案造价。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办理工程变更备案事项应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主办人责任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或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施工等单位未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职责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备案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审计工作制度,审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变更备案有关规定列入合同约定条款。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坪山新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生效前新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