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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资助类)

来源:坪山政府在线 发布日期:2017-05-15 13:31 坪山新闻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新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支撑服务,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与科技密切相关,围绕企业的创新创业需求提供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知识产权和投融资等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单位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三)申请项目属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

  (四)服务的新区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1年以上(含1年),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3.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4.企业主营业务符合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实施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二)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实施而进行的调研考察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三)直接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

  (四)基建费用不能列入专项资金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七条 为新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培训,每培训一家企业资助1000元。

  第八条为新区企业代理发明专利申请且获得授权,每件资助2000元。

  第九条为新区企业提供发明专利许可或转让等知识产权交易服务的,交易完成后每项交易资助5000元。

  第十条为新区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服务的,每通过认定、复审1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助5000元,每通过认定、复审1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资助3000元。

  第十一条 同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年度获得专项资金的资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http://www.psxq.gov.c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科技中介服务资质证明;

  (四)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上年度已开展的科技中介服务内容及业务详细情况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六)开展知识产权培训的,提供有参加人员签名的培训纪录;开展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提供发明专利证书一、二页复印件;开展知识产权交易业务的,提供交易合同和备案文件等相关证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服务的,提供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单位简介;

  (八)服务的新区企业的企业简介及上述(二)、(四)项材料;

  (九)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单位、服务企业公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四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五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确定资助额度;

  (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获资助的企业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帐。

  第十七条 获资助的单位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单位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九条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2月6日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个月。

编辑: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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