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按照信息共享、有序使用的原则,依据坪山新区科技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定义】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专家库由各方面具有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库专家分为若干个专业小组。
第三条【管理机构】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新区科技专家库的管理机构,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家库任务】专家库的任务是:发挥各类专家、学者的聪明才智,积极推动新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提高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为坪山新区在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参与新区科技资源配置等评审工作。根据需要承担:
(一)对政府中长期科学技术研究和经济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重大科技成果的评价提供咨询、论证和建议;
(二)对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办法等提出咨询建议;
(三)参与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资源配置的评审工作;
(四)对新区科研机构扶持与发展、科技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和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五)承担新区管委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建立方式】专家库专家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的方式面向各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公开征选,除了深圳市的专家,还将征选部分国内和国外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六条【专家条件】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二)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三)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造诣,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
(四)具有博士学位或正、副高级职称、或在本职工作3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或在本职工作5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
(五)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专家权利】专家库的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免费参与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种活动,免费获取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
(二)了解与咨询任务或科技资源配置评审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背景材料,以及有关学术会议;
(三)可以独立地为决策和评审提出咨询、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专家咨询评审意见时可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五)获得参与咨询和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可自愿以书面方式辞去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八条【专家义务】专家库的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行业法律法规和自律原则;
(二)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和评审;
(三)对承担的咨询和评审任务,应当认真负责,按时完成;
(四)对所提出的咨询、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五)对项目的评审结果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审对象的技术、经济、商业秘密,应自觉维护评审单位的知识产权;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专家遵循的其他规定】专家库专家应遵循其他规定:
(一)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项目通过咨询和评审提供便利条件;
(二)因故不能参加决策和评审工作,应及时告知组织部门,不得自行更换;
(三)不直接与评审对象进行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联络,如需要评审单位或个人补充材料,可向组织评审部门提出;
(四)不得接受或索要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宴请、礼金、礼品等好处;
(五)自觉回避与评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公正评估评审的活动。
第十条【责任追究】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自动失去专家资格,并在专家信誉档案中留下记录,对有违规记录的专家将终止使用: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的;
(三)无正当理由,多次不接受工作任务,影响工作进行;
(四)在承担决策与科技项目评审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意见明显偏离评标原则的;
(五)其它被认定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聘任制度】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任期届满后,根据需要以及专家实际工作绩效进行续聘或更换。
第十二条【相关限制】未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专家不得以坪山新区科技专家库专家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第十三条【动态管理】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化等造成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与调整。
第十四条【办法解释】本暂行办法由坪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生效日期】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