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坪山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深圳市坪山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坪山新区科学技术奖的申请、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的全过程。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三条 坪山新区科学技术奖授予直接参与科技创新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第四条 申报坪山新区科学技术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技成果权属没有争议或者异议;
(二)具有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五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不得申报坪山新区科学技术奖:
(一)项目有尚未解决的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等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近三年内在享受市、区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规、违约或其他不诚信记录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六条 申报自主创新奖的企业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当是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且经市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自主创新型企业;
(二)申请人在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
(三)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当是本行业内的知名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每年增长15%以上,或者已缴纳税款每年增长10%以上。
(四)申请人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并培育和带领高效的管理、研发和经营团队;
(五)申请人所在企业上年度自主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
(六)申请人所在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处于新区同行业领先水平,上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投入(指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投入)占研发投入5%以上;
(七)申请人所在企业近三年产生了自主知识产权(至少应有一件以上是已授权的发明专利),该自主知识产权已产业化,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
第七条 申报自主创新奖的技术领军人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当是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且经市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自主创新型企业;
(二)申请人在企业担任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的技术主管;
(三)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当是本行业内的知名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每年增长15%以上,或者已缴纳税款每年增长10%以上。
(四)申请人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并培育和带领高效研发团队;
(五)申请人所在企业上年度自主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
(六)申请人所在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处于新区同行业领先水平,上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投入(指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投入)占研发投入5%以上;
(七)申请人是所在企业近三年产生的自主知识产权(至少应有一件以上是已授权的发明专利)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该自主知识产权已产业化,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
第八条申报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申请人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每年增长10%以上,或者已缴纳税款每年增长5%以上。
(三)申请人重视科研投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
(四)申请人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处于新区同行业领先水平,上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投入(指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投入)占研发投入5%以上;
(五)申请人拥有优秀的科技研发团队,在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或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或科研成果(专利技术)产业化或产学研合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推动了本行业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申报技术发明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或企业科研人员;
(二)申请人近三年内获得一件以上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并且专利有效,权属清晰,申请人为该专利的主要发明人;
(三)专利实施一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申报突出贡献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或上市公司工作人员;
(二)申请人上年度为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一条 坪山新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材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并进行审查核实。
第十二条 申报自主创新奖的申请人,应当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七份):
(一)申请人从坪山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并填写《深圳市坪山新区科学技术奖申请书(自主创新奖)》,打印成纸质文本(附电子版);
(二)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或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认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所在企业税务登记证书及上三个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所在企业近三年取得的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所在企业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三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本年度上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上市公司附上三个年度及最近一次财务状况公告摘要复印件)以及与本次评奖有关的企业财务数据(验原件);
(七)所在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及知识产权工作投入占研发投入比例的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
(八)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九)任职证明文件原件;
(十)科研工作总结报告;
(十一)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的申请人,应当向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七份):
(一)申请人从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并填写《深圳市坪山新区科学技术奖申请书(科技进步奖)》,打印成纸质文本(附电子版);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人税务登记证书及上三个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近三年取得的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三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本年度上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上市公司附上三个年度及最近一次财务状况公告摘要复印件)以及与本次评奖有关的企业财务数据(验原件);
(六)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及知识产权工作投入占研发投入比例的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
(七)项目科研工作总结报告;
(八)项目技术水平证明材料;
(九)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技术发明奖的申请人,应当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七份):
(一)申请人从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并填写《深圳市坪山新区科学技术奖申请书(技术发明奖)》,打印成纸质文本(附电子版);
(二)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企业)税务登记证书及上三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专利权人、专利发明人的法定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本年度上个月会计报表(上市公司附上年度及最近一次财务状况公告摘要复印件)及与本次评奖有关的财务数据(验原件);
(七)科研工作总结报告;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突出贡献奖的申请人,应当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七份):
(一)申请人从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并填写《深圳市坪山新区科学技术奖申请书(突出贡献奖)》,打印成纸质文本(附电子版);
(二)申请人(或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人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及授奖
第十六条 新区科学技术奖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小组对企业状况、创新能力、研发团队等情况进行评审;评审小组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1人)、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不少于5人组成。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程序分书面初评、现场考察评审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八条 在书面初评阶段,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各自对每一项目进行评分,专家组所有成员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为该项目初评阶段得分,由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得分排序,确定进入现场考察评审阶段的名单。
第十九条 现场考察包括现场汇报、现场核查、现场答辩等内容。
评审专家各自根据现场考察情况进行评分,专家组所有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得分,专家组应当对每个项目作出书面评价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考察评审阶段的评审结果,确定奖励建议名单,报新区科学技术奖评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 奖励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对于异议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核查。
异议成立的,取消该拟奖人员或单位的获奖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奖励建议名单为最终奖励名单。
第二十二条 新区科学技术奖奖项总数每年度不超过30项,其中自主创新奖每次不超过2项,企业家和技术领军人物每项授予1人,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每次分别不超过10项。
第二十三条自主创新奖由新区管委会主任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他奖项由新区管委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授权坪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发布申报指南。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