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项目评审程序,保证项目评审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根据《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三条【项目评审的定义】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项目评审是指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四条【工作原则】评审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评审意义】项目评审意见是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和学者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意见;专家组设组长一人,组长和成员不少于5人,专家与评审单位以前没有业务往来,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七条【专家职责】专家组按照《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八条【专家权利】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地,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评审活动的,有权利按照相关规定获取劳务报酬。
第九条【评审程序】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专家组介绍情况,宣布评审工作程序,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专家质询。项目申请单位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介绍,并接受专家质询。
(三)出具评审意见。项目申请单位回避,专家组按照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条【评审内容】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必要性、立项意义;
(二)项目的技术基础,包括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和专利、知识产权等情况;
(三)项目初步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包括工艺、技术路线、配套条件等;
(四)项目申报单位条件,包括企业的经营业绩、技术开发能力、资产负债及管理者水平等情况;
(五)项目的预期效益,包括产业化前景、国内外市场和经济效益等情况。
第十一条【出具评审意见】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后,由专家组组长汇总各专家的意见,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经各专家签字同意后,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家组评审意见必须至少经2/3专家同意,方可生效;有保留意见的视为不同意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办法解释】本暂行办法由坪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2月6日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