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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创客资助类)

来源:坪山政府在线 发布日期:2017-05-15 12:58 坪山新闻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坪山新区创客活动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单位/个人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同一资助对象同一事项不重复补贴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创客空间、创客项目、创客企业。奖励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依托于坪山新区商事主体、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的从事创客研发项目的创客个人、创客团队,以及坪山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二)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三)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

  (四)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创客空间须通过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认定,能够为创客提供创业辅导、预孵化等创新创业服务。具体认定标准为:

  1.创客空间的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且承若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创客空间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5年以上;有比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2.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其中供创客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3(含),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3.创客空间有通讯、网络、办公服务等方面的共享设施;

  4.创客空间管理人员中5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入驻创客空间的创客个人、创客团队及创客企业需从事创客研发项目等与相关创客活动。

  (六)申请第七、八、九条资助类别的运营机构及新建创客企业还须满足:在坪山新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建费用:创客空间的建设、改造费用;(仅限于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所列资助)

  (二)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三)仪器设备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四)能源材料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项目实施而进行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资助类别和标准

  第六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等各类社会力量建设创客空间、创业苗圃。对新建、改造提升创客空间、创业苗圃的,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给予以下资助:

  (一)单个建设项目一次性给予建设主体实际建设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按深圳市发布的物业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标准,自登记之日起,给予建设主体改造、装修期间全额租金补助,最多补助1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专业创客团队、机构承担创客空间运营工作。对创客空间运营机构,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其进行1次评审,审核通过的,给予以下资助:

  (一)每年给予30万元的运营扶持,最多补助3年;

  (二)按深圳市发布的物业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标准,3年内给予全额租金补助,最多补助2000平方米;

  (三)每成功孵化一个种子企业落户坪山新区的,给予提供孵化服务的创客空间2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在坪山新区开展各类形式创客活动的,每次给予主办单位2万元资助,同一扶持对象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对创客个人、创客团队等在新区成立创客企业的,在其主要创客项目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助。

  第十条 对获得国家、省及深圳市相关创客政策资助的,按其获资助金额50%给予配套资助,同一支持对象每年最高补贴250万元。获得国家、省及深圳市相关创客政策资助的项目,只能申请新区配套资助,不得再申请新区其他同类项目资助。

  上述资助项目中,专项资金对同一支持对象的资助金额每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累计不超过800万元,单项资助金额不超过单位实际投入额。

第四章 奖励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认定申请。申请创客空间认定的单位,在开展创客空间建设和改造前,须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一)《坪山新区创客空间认定申请书》(从新区管委会网站www.psxq.gov.cn下载)及电子版;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领取新版“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竖式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即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四)单位简介;

  (五)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创客空间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等相关材料;

  (八)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认定。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按以下方式进行认定: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小组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1人)、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不少于5人组成,评审小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名;

  (三)根据评审意见,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拟认定的坪山新区创客空间名单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坪山新区创客空间认定通知书》。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个人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创客资助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http://www.psxq.gov.c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领取新版“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竖式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即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个人提供);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非个人及事业单位提供);

  (四)单位/个人简介;

  (五)与申请奖励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资助的资助对象需同时提供(申请实施细则第六条的申请单位,在开展创客空间建设和改造前,须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登记。):

  1.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2.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创客空间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等相关材料;

  4.创客空间认定通知书复印件。

  (八)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资助的运营机构需同时提供:

  1.创客空间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2.管理人员的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3.创客空间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创客空间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等相关材料;

  5.入驻企业经营项目及使用面积清单(附营业执照、所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入驻企业公章);

  6.被孵化企业入驻新区科技创新载体(孵化器)的租赁合同或房产权证(仅申请第七条第(三)项资助的单位需提供);

  7.创客空间认定文件复印件。

  (九)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资助的主办单位需同时提供:

  开展创客活动服务的活动方案、活动照片、活动总结报告及活动费用清单(发票)复印件;

  (十)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资助的资助对象需同时提供:

  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2. 所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所依托创客空间公章);

  3. 创客空间认定文件复印件。

  (十一)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资助的资助对象需同时提供:

  1.深圳市资助文件复印件;

  2.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3.申请资助对象是个人的还需提供: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所依托的坪山新区辖区范围内创客空间认定文件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奖励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2年;

  (四)有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五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奖励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个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个人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六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确定奖励额度;

  (三)对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小组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1人)、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不少于5人组成,评审小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名;

  (四)根据核实结果或评审意见,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五)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六)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七)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八)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获奖励的单位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奖励资金的独立台帐。

  第十八条 获奖励的单位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个人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单位列入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范围等措施,并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二十条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2月6日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个月。

编辑: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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