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所长,深圳市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深圳市法学会常务理事 李朝晖
十八大以来,中央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出台一系列文件制度。其中针对过去一段时间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盛行,社会普遍存在的婚丧喜庆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甚至借机敛财的问题,中纪委出台的“九个严禁”专门要求“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造成不良影响“。但是由于缺乏具体标准,而婚丧喜庆又是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党员干部遵守执行过程中产生困惑,遇到类似情形不知如何是好。
坪山区纪检监察局根据坪山实际,制定的《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及相关负责人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细则(试行)》,明晰规制对象范围、细化报告流程、划定政策红线、设定举办规模上线、强化问责机制,对中央和省有关精神进行具体化和操作化,是在细节上完善制度,使中央的禁令有了基层的操作规程,方便了党员干部遵守,方便了基层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管管理。
坪山的实施细则有以下两个突出特点:
(一)体现刚性原则,精细规范,便于具体执行
1、内容全面,形成完整制度闭环。实施细则在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喜庆事宜尽量不办的前提下,对受实施细则规制的人员范围、婚丧喜庆事宜范围、举办婚丧喜庆事宜中的禁止行为、报告备案程序、监督管理、违规责任追究等,均有详细规定。
2、规制对象范围广,掌握公共权力机构组织的负责人均纳入规制范围。实施细则将全区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及相关负责人,五级以上执法员,基层站所负责人,事业单位管理岗八级以上公职人员,国有和集体企业班子成员以及社区工作站、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小组党支部、居委会和居民小组、社区两级股份合作公司的负责人,无论是否党员均纳入规制范围。特别是关于社区主要组织负责人纳入规制范围是重要创新,这些人员虽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但掌握基层公共权力,与群众最接近,他们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群众利益,也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纳入管理体现了从严治党、加强作风建设在基层的落实。
3、划定禁止行为,清晰明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举办婚丧喜庆事宜中6类禁止行为,包括严禁大操大办,严格控制邀请对象,严禁借机敛财,严禁使用公务资源,严禁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内容清晰明了,为党员干部及有关负责人举办婚丧喜庆事宜划定红线。
4、实行分层次多形式按程序报告制度,便于操作。实施细则分别规定了两大类、共12种不同人员相应的报告和备案程序,各类人员举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只需根据自己身份直接对照规定进行报备。实施细则还分别喜丧不同事宜规定不同的报备程序,填写不同的报告表。
5、量化标准,明确举办规模上限。实施细则针对婚宴是整个社会大操大办重点的实际情况,专门就婚礼宴请人数规模、婚礼标志车队规模等做了上限规定,规定婚礼宴请人数单方累计不得超过150人,婚嫁双方同地合办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婚礼标志车队规模总数不得超过9辆。
6、明确问责机制,严明纪律处分要求。实施细则明确党员干部及有关负责人违反规定的处分,即对举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不按程序报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对大操大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借机敛财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实施细则同时明确监督机构及监督责任,即各单位党组织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及相关负责人举办婚丧喜庆事宜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等责任,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要求进行问责。
(二)进行柔性设计,切合现实,有利自觉执行
坪山实施细则在追求精致化和刚性要求的同时,不僵化、不教条,充分考虑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在制度的一般刚性原则下,充分考虑制度与现实的和谐性,在制度的建构中进行柔性化处理。
1、报备程序分类设计,体现情理结合。实行干部举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是刚性的,但在报告的具体程序上根据不同事由、不同情况作不同规定,体现具体规定上的柔性。一是婚宴喜事强调事前报告,要求报告对象举办婚嫁喜庆事宜至少在事前10个工作日说明举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等情况,并按程序办理报告手续。同时,也考虑到生活中出现无法预料的突发情况的可能性,也作了例外规定,即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及时报告的,可当时按上述程序口头或电话或短信或微信报告;事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补充报告。二是区别喜丧事举办报告程序。丧事往往为突发出现,且直系亲属过世时,当事人往往处于悲伤状态,甚至思绪不清,何时举办、怎么举办也往往处于亲友磋商之中,难以提前报告的情形时有发生。实施细则规定“为直系亲属举办丧葬事宜的,可当时按上述程序口头或电话或短信或微信报告;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补充报告”,贴合现实生活实际,照顾党员干部的情感、亲情,体现了具体规范的柔性。
2、婚丧喜庆事宜的规模标准上限设定,切合当地实际。实施细则在限定宴请规模方面,充分考虑当地习惯,创新性地规定“举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明显超过当地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者平均消费标准”。同时为防止出现婚礼宴请化整为零,变相大操大办,要求一事一办,规定“不得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这些规定既防止了党员干部和有关负责人在婚丧喜事中大操大办,又充分考虑到党员干部作为生活在当地的一员的情感需求、亲情友情关系,尊重当地的习俗,有利于党员干部自觉遵守规定。
3、严控邀请对象有例外,体现组织关怀。实施细则在规定举办婚丧喜庆等各类事宜不得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及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的同时,也规定报告对象本人举办婚事或举办直系亲属丧事,单位可以派代表参加,并按照有关规定庆贺或慰问,体现组织的人文关怀。
总之,该实施细则细致具体,针对性强,对党员干部及相关负责人既严格规范又以人为本,尊重党员作为社会一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权利和情感需求,为党员干部和有关负责人举办婚丧喜庆事宜以及有关部门监督提供了明确的操办指引。相信广大党员干部一定会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作者:深圳市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所长,深圳市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深圳市法学会常务理事 李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