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坪山新闻网互动论坛政府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2017年2月28日深圳市坪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3-01 15:32 坪山新闻网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经坪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28日起施行。

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2月28日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2017年2月28日深圳市坪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通过任免、接受辞职和撤职等人事任免事项。

第三条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选联任工委)负责有关人事任免案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五条 本区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名,在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至主任恢复工作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根据主任会议提名,通过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必须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提名,补充任免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区人大代表中提名。

(四)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

(五)根据主任会议提名,通过特定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特定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中提名。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六条 本区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一)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区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区长中决定代理区长。

(二)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区长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区长。

(三)根据区长提名,决定任免属于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局长、主任。

第七条 本区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区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二)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第八条 本区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并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区人大常委会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区人大常委会的职务。区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上述报告、材料一般应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十日前送达。考察材料要反映拟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负责人或者组成人员,须附有关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第十二条 选联任工委负责审查和了解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任免案的各种书面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后,向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选联任工委在进行上述工作时,可以要求提请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被任命人员的情况作补充介绍。

第十三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委主任、副主任,属于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局长、主任(不含由区领导兼任的局长、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审议任命前应当参加并通过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特殊原因可以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或缺考的,不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第十四条 提请的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人事任免说明,并派人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可委托熟悉拟任免人员情况的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为说明。

审议任命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委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属于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局长、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拟任命人员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做简要的拟任职前发言。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可以提交简要的拟任职书面发言。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其他拟任命人员到会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或者作简要拟任职前发言。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前,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足以影响任免的问题,经主任会议提议,出席会议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任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电子表决器表决的方式。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任免案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

任免案以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赞成票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免案,一般应当逐人表决。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逐案表决。

同一人在一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须免(辞)几项职务的,几项职务可一并表决。

同一人在一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同时任命职务和免(辞)去职务的,先进行任职项的表决,再进行免(辞)职项的表决。

任免案中对同一职务进行任职和免职两项表决的,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职项的表决。

第十九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的,提请机关如果认为必要,可在下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再次提请任命。如果该人选两次提名未获通过,在本届区人大常委会任期内,一般不再被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为准,由区人大常委会对外公布,并正式行文通知有关机关,有关机关接到任免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任免人员到职或者离职。须上报批准、备案和下达批复、通知的,由提请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不得先行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不发任命书:

区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代理区长,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颁发任命书的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任会议组织。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区长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属于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局长、主任。对不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工作人员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个别确需推迟决定任命的,区长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委主任、副主任,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如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不作变动的,不再提请重新任命。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改变,而工作性质和范围没有变动的,不重新办理任命手续,但应当由原提请机关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撤销或者合并,或者本人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但应当由原提请机关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 任免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受理公民和其他组织对已任命或者拟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并可根据情况自行调查或者转有关组织、机关调查,对其中重大问题应当将调查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

第二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汇报、视察工作、执法检查、提出质询等方式,了解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对不称职、失职、渎职的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一)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务;

(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和属于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局长、主任的职务;

(三)决定撤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的职务;

(四)决定撤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三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人员的撤职案。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对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区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拟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到会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区人大常委会对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电子表决器表决的方式。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撤职案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

撤职案以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赞成票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郑则彬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