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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2017年2月28日深圳市坪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3-01 15:23 坪山新闻网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经坪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28日起施行。

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2月28日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7年2月28日深圳市坪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工作。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特殊情况并经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同意请假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别情况,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议程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和拟提交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除人事事项材料外,有关会议材料一般应当随会议通知一并分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各派一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必要的时候,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的区人大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汇报时,可以采取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形式。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工作人员记录,并及时整理编印会议简报。

第十三条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进展情况,主任会议可以适当修改会议日程。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休会、提前闭会或者延长会议时间的,应经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审阅后,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并告知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具体由主任会议规定。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报道。遇有特别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拟订有关议案草案,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初审、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初审、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初审、提出报告,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后,提议案的机关、提议案人或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规定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供有关资料。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必要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上述报告、材料一般应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十日前送达。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说明,介绍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正职领导人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以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说明。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后,提议案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议案的说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人推选的代表作说明。

第二十二条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议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临时动议(包括对议案的修正案)经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二人以上附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该临时动议或者修正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和表决,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如果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暂不付表决,待有关方面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或以后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定、决议、任免名单及其他议案,应分别及时通知“一府两院”,并在区人大常委会会刊上公布,依法报有关机关备案;同时,在区各有关新闻媒介刊登或者播发。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认为有必要的,应组织调研和视察。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就“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作报告,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委托一名副职到会作报告,听取审议意见。

第三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六至九月审查和批准区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六至九月听取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中期阶段,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第三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和研究处理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等,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一府两院”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主任签发,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报告部门研究处理,同时印发各有关机关。报告部门应将研究处理情况征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的意见后,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对报告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报告部门应在决议或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决议或决定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一府两院”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和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执法检查

第三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三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安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安排,组成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参加。

第三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将研究处理情况征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后,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区人大常委会也可委托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第四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一府两院”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四十三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四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并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将材料印发会议或提出质询案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四十五条 提出的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不以质询案处理的,应向提案人说明,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如改为询问的,应通知受询问机关有关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第四十六条 提质询案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七条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第四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区人大代表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在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上发言。

第五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十分钟。

第五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等,采用无记名方式或其他方式。人事任免案应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

第五十二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五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和决定,以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交付表决的议案未获通过的,该议案即被否决。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区人大常委会。执行中的问题,由主任会议进行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编辑:郑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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