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深圳“门店垃圾外扫”将罚款1000元
来源:晶报
发布日期:2016-12-29 08:09
坪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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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门前三包”共建美丽深圳

10月28日,罗湖区城管局和东门街道执法队联合行动,对东门步行街及周边路段率先开展了针对“门店垃圾外扫”的专项整治行动,对沿街门店进行执法巡查。在执法的过程中,执法队员通过派发“垃圾不落地”宣传册,与商家进行积极沟通,行动宣传及执法取得良好效果。

一些商家对于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巡查也相当的配合,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对垃圾进行袋装后投放到附近的垃圾收集点,保持门店及临街道路的干净、整洁。部分商家还主动与城管执法部门加强沟通交流,建议相关部门在门店附近增设果皮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避免一些商家嫌远、嫌麻烦而乱清扫的违法行为。

据了解,在“门店垃圾外扫”整治行动中,东门街道执法队经过多年的经验总结,已经在这方面形成了常态管理机制,有效破解了环卫执法的难题,并引发了街区卫生环境美丽“蝶变”。东门街道城区治理办以《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依据,严格行政处罚,强化对不文明行为人的法律威慑力,促使民众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对商铺外扫垃圾,充分利用街区电子监控设备,重点加强餐饮门店和营业人流高峰、夜间商铺休业等时段监控,一旦发现商铺垃圾外扫,即全程进行录像取证,并严格执法。

接下来,市城管局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要求沿街门店、单位与主管部门签订市容、卫生和监督门前三包责任书。对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后拒不履行责任的,主管部门将根据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法律链接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责任单位应当与主管部门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书。沿街门店、单位应当与主管部门签订市容、卫生和监督门前三包责任书。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禁止从临街门店向街道清扫垃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一千元罚款。

记者 刘钢 通讯员 江卡/文、图

编辑:郑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