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11月14日发布的《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对该意见稿,深圳市地税局15日发布公告解读表示,此次政策调整并不是新出台政策,而是对现有私房出租的个税政策的明确与规范。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测算,出租住房的绝大部分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实际税负率仅为0.5%、非住房仅为1%,税负水平与现行政策基本保持一致,而非统一上调至10%或20%。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所得的行为均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行为,需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住房出租则减按10%的税率征税。除据实征税方式外,对于纳税人租赁成本费用不清,或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则有权采取核定方式进行征收,据此深圳市按照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因此,纳税人的实际税负率为0.5%或1%。
深圳地税局称,此次征求意见是深圳地税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此外,拟发布的公告从规范征税的角度,单独列示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式,将更有利于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据了解,此次政策调整拟于明年4月1日起实施。因此,按照个人所得税收付实现制的征税原则,凡在政策实施前取得的私房租赁所得,将按照现行规定征税。
举例
按核定征收的方式,假设一套房的每月租金是3000元。个人出租住房的房东按该意见稿应缴个税为多少?
3000元乘以应纳税所得额5%=150元。150乘以个人所得税税率10%=15元。房东的应缴个税额实际为15元。
见习记者周世玲 记者冯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