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向中集集团发出监管函,原因是因其子公司中集安瑞科对外财务资助和对外担保情况未及时披露。
监管函显示,2015年12月21日,中集集团子公司中集安瑞科与拟收购的标的公司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太平洋的大股东春和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财务资助框架协议。

上述签订的财务资助框架协议约定,由中集安瑞科向南通太平洋提供贷款及融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
然而,中集安瑞科于 2016年6月1日向交易对方发函终止收购协议,并要求终止相应的财务资助和担保协议。
数据显示,截至中集集团2016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日,中集安瑞科给南通太平洋的实际贷款余额为人民币4.82亿元,以银行存款为南通太平洋的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时中集集团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监管函进一步称,由于相关款项的可回收性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中集安瑞科于 201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就相应的预付款、贷款以及担保计提了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合计约人民币12.1亿元,导致中集集团中期业绩亏损,因此,中集集团才于2016年7月15日以业绩预告的形式披露了相关信息。
深交所认为,中集集团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9.11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4.3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
基于此,深交所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杜绝此类事件发生。(见习记者邹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