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王元媛率先到达银行,谎称将为朱浩洁办理拉对账单及转账业务。此后,张玲音获取银行卡、身份证后,交由银行柜台人员,由王元媛办理拉对账单业务同时办理转账业务。
随后,张玲音以“对账单需要密码”为由,骗取朱浩洁输入密码。王元媛签字转账,2300万元至此被盗取。
被害人称:
银行存在重大失责
“我太相信银行了”
此外,还有其他人也被骗了
案发后,张玲音等人先后被抓,2013年9月16日,张玲音犯集资诈骗罪、盗窃罪、抽逃出资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王元媛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但事情远未结束。朱浩洁极度愤慨地告诉记者:“我太相信银行了!整个输入密码的过程,我根本不知道柜台人员是在操作转账程序,对方也并没有明确告知我,甚至连转账单也没有让我本人签字!”
对此,朱浩洁决定将涉事银行诉至公堂。根据朱浩洁的控诉,涉事银行存在三大失误。
第一、张玲音将银行卡、身份证交给柜台人员时,实际办理业务的人员却是王元媛,柜台人员并未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二,调取的监控画面显示,最后的签字环节,银行主管提出“他人在的话,让他自己签一下好了,这么大的金额”。但是,王元媛表示“我已经习惯性(签好了)”,该主管并未予以追究,至此犯罪分子预谋得逞。
第三,从2300万存入银行到被转账之间,短短一个小时不到时间,如此频繁的“快进快出”业务,根据银行业务有关规定,应启动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对汇款用途进行仔细审查,向在场当事人进行问询,但是银行并没有。
朱浩洁表示,自己根本不认识也根本不知道王元媛这个人的存在。直到案发后,调取了监控才知道旁边有这么一个人。而且,自己的卡也只是给了张玲音,她怎么就能堂而皇之的代替他自己办理了转账业务呢?
综上,朱浩洁认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存在重大失责。“我把钱存到银行里了,钱是在银行被人盗取的,我当然要追究银行的责任!”为此,他向法院主张,对方应赔偿其相应损失。
一份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张玲音曾采取同样手法骗取另一名受害人胡某的3000万元,但因银行人员要求胡某本人确认转账,遂终止了操作。此后,张玲音来到招商银行另一处支行,再次故技重施,胡某的3000万元被其成功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