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可自筹资金建人才住房
《若干措施》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改革部署,强区放权,充分调动各方建设筹集人才住房的积极性。在全市统一基本规则的基础上,在人才认定、建设标准、分配规则等方面,充分赋予了各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建设主体和用人主体的灵活自主权。
各区政府可以制定差异化的人才认定政策,而且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和自筹资金建设的人才住房,其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乃至分配规则还可以适当放宽、自主决定,从而真正发挥基层政府和用人单位在人才吸引中的主导作用。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人才住房的建设运营,鼓励企业将自有商业、办公用房、宿舍等,改造为租赁型人才住房,所在区政府将会给予适当的改造和运营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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