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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工会
发布日期:2016-07-25 00:30
坪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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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和个人“骗保”要移送公安

  【相关条款】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并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

  (2)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3)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4)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5)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6)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7)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8)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编辑:郑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