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德科公司与银行
返还错汇款及利息
2015年,长兴荣公司诉德科公司、该银行上步支行(赛格支行不具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上步支行)一案在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决德科公司自该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向长兴荣公司偿还1016万元及利息,同时驳回长兴荣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王先生称,此后其公司仍未收到该笔钱款且不服原审判决,其认为银行也应该承担不当得利返还钱款的责任。
2016年,长兴荣公司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认为,长兴荣公司在汇款当天就向其开户银行反映发生错汇并寻求帮助,随后又进行了报警。同时,长兴荣公司在事发后还联系了德科公司及赛格支行。长兴荣公司对涉案汇款为错汇的主张已经履行了其所负担的举证责任,达到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法院对其主张的错汇事实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上步支行保有涉案1016万元的正当性不足,其因扣划长兴荣公司错汇至德科公司账户内的1016万元实现了债权,获得了不当利益,造成长兴荣公司的损失,应将其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长兴荣公司。
二审判决书显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案一审民事判决,同时德科公司、赛格支行及上步支行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长兴荣公司1 0 1 6万元及利息,法院同时还驳回长兴荣公司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