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具不达标,最低罚款5000元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有市人大常委认为处罚标准太低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频,深圳拟重罚不法经营者。记者从昨日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食安条例(草案)》)了解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成本将大幅提高,大多数“违法行为”罚单都大于5万元。
伪造、篡改保质期
最低罚5万元
《食安条例(草案)》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罚则。其中,以有毒有害的动植物或者微生物为原料生产食品且未消除毒害问题,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从事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专用物品;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食安条例(草案)》,违规使用色素、保鲜剂、防腐剂、杀虫剂、激素、抗生素等物质加工、处理、浸泡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注水或者注入异物的食品、食用动物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场所储存、使用国家禁止的非食用物质;伪造、篡改食品的保质期;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行为,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十万元罚款。
转基因标识不清晰
最高罚3万元
转基因标识不清晰、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饮具的也可能受到重罚。根据条例,转基因标识应当在显著位置进行标注,“转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违反规定者将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记者注意到,如果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由食品安全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梳理《食安条例(草案)》内容不难发现,条例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基本都设定罚款处罚,并大幅提高罚款的数额和处罚力度,很多违法情形的罚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实行定额处罚。
市、区政府或设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深圳各级政府部门获奖扛起食品安全责任“大旗”。《食安条例(草案)》规定,市政府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领导和协调,区(含新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区政府)负责辖区食品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市、区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市、区政府规定。
为充分调动生产经营主体的积极性,《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还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安全责任,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规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主要负责人局部组织核实整改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向辖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报告。(晶报记者 谢银波)
处罚标准太低 建议退回重新起草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首次启用动议权
郑学定(资料图)
“既没有体现深圳特色,处罚的标准又比国家还低,建议退回去重新起草!”在昨日上午举行的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议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学定发起动议,对草案的质量提出批评,建议取消《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列入本次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这是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首次在市人大常委会议中启用动议权。
动议,也就是会议中临时提出的议题。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动议,须经4名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附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在全国各地的各级人大常委会议中,行使动议权的情况很少见到。
在郑学定看来,这项法规至少存在4个方面的问题:创新不够,没有突破我国去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没有深圳特色,一些符合深圳实际情况的监管措施,比如抽检和可追溯制度都“轻描淡写”;处罚标准太低,比如,《食品安全法》最高罚款金额已提高至货值的30倍,而深圳的法规草案却仅在20倍;监管者的责任缺失,仅在法规最后提了几句话。
据悉,因为事先没有沟通,委员附议不够,此次动议没被通过。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我没办法对这部‘了无新意’的《食安条例(草案)》保持沉默。深圳需要制定一个能够解决目前食品安全的条例。如果这部条例没搞好,我情愿引咎辞职!”在昨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上,郑学定放下狠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