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超45天未处理 深圳585辆车被查 9辆违法车辆被扣
来源:深圳晚报
发布日期:2016-01-21 08:02
坪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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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再次处罚于法有据

在昨日查处期间,有不少车主也提出自己的疑问,认为交警部门无权对自己的车再次进行处罚。深晚记者了解到,对此,深圳交警此前就公开回应:于法有据,于情有理,就是要让多次交通违法者不再“任性”。

1996年,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后续作了几次修订,现在分为《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这两部条例被人大代表赞为“执行最好的特区法规”和“特区立法典范”。

《处罚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况应当通过互联网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查询,并在录入系统后两个工作日内根据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登记时提供的移动电话号码发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信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45日未处理完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送移动电话信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处理完毕为止。通知停驶后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予以处罚,并可以扣留机动车,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予以发还。

除此之外,还有被查处车主表示自己并不知道自己的车辆已经违法,认为交警部门对违法信息通知不到位。深晚记者了解到,深圳交警对违法记录首先用短信通知,通知不成功的转为邮寄,邮寄再不成功则定期进行公告。这3种都是合法有效的通知方式,督促当事人及时处理。((记者 马超 实习生王佳))

编辑:郑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