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服务占50%以上 非公医疗机构才可享优惠
来源:南方网
发布日期:2015-12-23 08:27
坪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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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达到医疗服务总量50%以上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才可享用地、用电、用水、用气等优惠,《深圳经济特区医疗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昨日二次审议,医师执业注册与备案仍然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删除“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比不低于8%”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昨日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根据一审意见,经删除、修改后法规条文数量从原来的97条减少为目前的68条,条例的内容侧重于医疗管理方面,条例名称修改为“深圳经济特区医疗管理条例”。据介绍,《草案修改一稿》内容分为三类:一是创新性规定,比如电子病历制度,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电子病历。二是变通上位法的规定,比如违法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与行政处罚挂钩等。三是对上位法进行补充细化的规定,比如医疗资源配置、医疗执业管理等。这些解决目前部分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滞后的问题,消除医疗卫生改革和医疗行业监督管理的法律障碍。

对此前“市、区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总额中政府卫生支出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8%”的规定,审议中有反对者认为,医疗需求是变化的,且受预算管理的制约,要慎重考虑是否应当在条例中明确固定比例。

市政府办公厅则认为,国家要求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对重点支出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此外,硬性设定支出占比,既难适应医疗支出实际,也可能造成财政资金浪费。为此,《草案修改一稿》删除8%的支出占比,将该条修改为:“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优化支出结构,逐步加大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医疗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非公医疗机构享受优惠有条件

此前《草案》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中,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实行医疗用地地价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对此,市政府办公厅认为,政府职责在于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相应优惠政策宜集中适用于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优惠范围应当限定于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达机构医疗服务量50%以上的非公立医疗机构。

研究表明,鼓励社会资本开办医疗机构是解决当前医疗资源不足,居民看病难问题的重要举措,对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较多的民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优惠、扶持,因此《草案修改一稿》采纳政府有关意见,规定只有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达到医疗服务总量50%以上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用地、用电、用水、用气方面可以享有优惠,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草案》曾有相关提高基层首诊的医保支付比例的规定。市政府办公厅认为,随着医改的不断深入医保制度可能调整完善,应当为下一步的改革预留空间。因此,《草案修改一稿》将该条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下的总额控制为基础,健全平均定额付费、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式付费方式以及与分级诊疗相联系的医保费用差别支付制度,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引导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首诊的各项政策”。


医师执业注册与备案

仍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对此前《草案》有关执业医师要向医师协会备案等规定,座谈中一些医疗机构代表认为,医师执业注册是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卫生主管部门的职责,目前在深圳将医师注册、备案的管理权下放给医师协会时机尚未成熟。

经研究,卫生主管部门有固定窗口和人员专门办理医师注册工作,并且运行顺畅。而深圳市医师协会2012年才刚刚成立,若将医师注册管理权下放,医师协会需要重新设立注册场所、招聘人员,必将耗费较大的人、财、物力。因此,《草案修改一稿》对该条款进行了修改,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仍然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师执业注册与备案。

对医疗秩序,《草案修改一稿》在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中增加了维护医疗秩序的内容,还结合实际情况增加了禁止性和义务性条款。比如,任何人不得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不得有威胁卫生技术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患者达到出院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院。

对医患纠纷的调解,此前《草案》曾规定:“卫生主管部门 不 承 担 医 患 纠 纷 行 政 调解”。尽管市政府办公厅有异议,认为医患纠纷行政调解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给予卫生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机构编制部门也给予了职能确定,不宜在条例中取消。经研究,作为特区立法,可以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出变通规定。因此,《草案修改一稿》维持《草案》的规定。

此外,《草案修改一稿》还删除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

记者 张小玲

编辑:郑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