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师多点执业 看上去挺美操作不易
来源:深圳晚报
发布日期:2014-11-27 07:29
坪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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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太多,一些家长只好抱着孩子打点滴。深圳晚报记者 冯明摄

  

“特区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收到过万市民意见,分级诊疗等引起诸多质疑

医师多点执业,看上去挺美操作不易

作为全国首部医疗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后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仅13天就回收了10844份有效问卷,但条例部分内容也引起一些质疑。

昨日,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就《条例》立法进展情况召开介绍会。记者了解到,多点执业、分级诊疗和医疗责任险是征求意见稿中最引人注意也是质疑最多的条款。多位受访者表示,条例的制定初衷很好,但可操作性并不强,应该在制定中多考虑一些细节问题。

关键词1

医师多点执业

质疑:原单位批准不具操作性

在《条例》中,深圳如何推广医师多点执业是大家最关注的问题。《条例》规定,在深圳注册的医师,执业地点即为深圳市,可以在深圳范围内任何一家医疗机构执业。医疗机构应当与医师就工作时间、薪酬待遇、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承担、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市外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经备案后即可在深圳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政策,医生多点执业必须经过所属单位(第一执业地点)的审批,而且还需要所属单位和新增执业单位签协议,这无形中设置了一道厚厚的“玻璃门”。

尽管深圳2010年12月出台政策,医院不能拒绝自己管理的医生多点执业,而且也不用两家单位签协议,但还是需要原单位批准,让“玻璃门”难以推开。一名三甲医院的医师也表示,现在他们都与医院签有协议,要求24小时待命,根本无法在外执业,《条例》对他来说就是一纸空文。

回应:需医生和医院协商约定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条例》给了多点执业法律支持,但是医生能否实现多点执业,还要看医生和医院两个民事主体之间协商约定的情况。”市卫计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陆钰萍说,“对于多点执业,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将来卫生行政部门还会出台进一步的细则。随着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多点执业是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大方向,《条例》也为多点执业解决了法律障碍。”

对于医师多点执业,市卫计委副主任许四虎坦言,这一政策国家已经推行很多年,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很多困扰。从实际来说,现有的医疗人员是单位的,签订的是全额合同,因此在多点执业上,对医生的工作时间、薪酬以及医生和医疗机构的关系问题,还需要双方进行协商。

关键词2

分级诊疗体系

质疑:医师限号会加剧看病难

针对建立分级诊疗体系,《条例》规定要明确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责任分工和医疗机构间的转诊标准和流程,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合理就诊秩序,并提出一系列措施,包括:按医疗机构的层级逐级提高高层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提高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医疗机构应当依据门诊医师类别和专业的特点安排每日接诊患者的人数,保障每位患者的合理就诊时间。门诊医师接诊量的具体标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对于该条款,有不少市民吐槽,如果医疗机构设定每日接诊患者的数量,以后挂号更难,将从一定程度上加剧“看病难”的问题。“如果每天医院都规定看病的人数,那势必意味着看专家、名医的机会更少。”市民周小姐说,《条例》虽然规定要建立分级诊疗体系,但没有强制执行基层首诊,那么市民小病挤大医院的情况一样不会改变,到最后,限号反倒是让贫困的百姓看不了重病。

回应:引导市民去基层医院就诊

许四虎表示,对医师实现限号目的是为了保障良好的诊疗质量。“从医生反映的情况来说,一个上午要看三四十个病人是比较普遍的情况。这就使得整个医疗质量受到影响。因此,希望通过这个法规约定,保障市民的看病质量,也希望通过这一手段,引导更多市民去基层医院就诊。”许四虎说,至于如何规定就诊时间,主管部门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将对不同学科、不同病人的就诊时间进行细化,而不是一刀切。

“对于分级诊疗是否要强制执行,当时在制定《条例》时,意见两极分化比较严重。为避免激化矛盾,权衡了各方利弊后,《条例》使用了‘应当’的字眼。”陆钰萍说,现在先通过提高高层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和限号的方法,希望通过价格杠杆来逐步实现分级诊疗。

另外,对于限制医生每日接诊人数,《条例》还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超出规定的门诊医师接诊量标准安排门诊医师接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上一次罚款金额两倍的罚款。对此,也有市民质疑,如果规定看一种病要花5分钟,但医生看了4分30秒,也要罚款吗?谁来监管?对此,陆珏萍则表示,在对就诊时间的限制上,卫生部门会灵活处理,比如给出一个封顶的限制。

关键词3

医疗责任保险

质疑:医院保险公司热情不高

要求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能有效转移医疗风险,也是国际的通行作法。《条例》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处理医患纠纷社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要求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应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并要求保险公司参与医患纠纷的调查、评估、协商、赔付等过程,减少医患双方的正面冲突,从而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据了解,目前深圳已有数十家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自行协商购买了不同类型的商业保险,但还没推广到所有医院。深圳某三甲医院一位医务科负责人坦言,此前与保险公司核算过,依据年营业收入,该院一年要交保费近500万元,但每年用在医疗责任事故的理赔上还不足100万,“为什么要做这个亏本生意”?该负责人还去买过医疗责任险的医院“取过经”,结果发现一旦出了医疗纠纷,患者和家属还是会第一时间找到医院,没有人会听保险公司的声音。

深圳保险界人士也表示,与交通责任险不同,医疗责任险的定性非常难,认定责任的成本也比较高。而且,如果购买医疗责任险的医疗机构数量少,保险公司精算后可能赔钱,他们就不愿意做。要达到均衡或者盈利,必然要上涨医疗机构的保费,而医疗机构必然抵触。

回应:推的是责任险而非商业险

对于市民的质疑,陆钰萍表示,医师个人购买医师责任保险将是未来的趋势,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还实现不了,因为目前医师还做不到个人来承担责任。现在医疗机构发生了对外赔偿事件以后,往往是对医师进行内部追责,其实这是有利于医疗风险的防控的。《条例》正好解决了法律障碍,规定医疗机构是购买主体,可以与医师个人保费的比例进行约定,一旦医师和医院成为平等主体,那就是平等主体的约束事项。

“我们要推的是一个保本微利的责任险,并非商业险,现在国家层面也在进行与保监部门进行协商,具体的保费问题需要保监部门与卫生部门来自行制定。”陆钰萍说。(深圳晚报记者 周倩 雷燕 实习生 许娇蛟)

编辑: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