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患者接受虚假医疗?轻则罚十倍重则吊证!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医患纠纷频发,医患关系曾一度被推上风口浪尖。记者日前从深圳市人大了解到,被称为“深圳医疗领域基本法”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今日公开征求意见,对医疗机构诱骗患者接受虚假诊疗等行为将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此外,医师多点执业制度也被列入《征求意见稿》款项中。
医疗机构超量安排医师接诊最高罚十万,主要负责人还要罚两万
为了保证患者的合理就诊时间,《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门诊医师类别和专业的特点安排每日接诊患者的人数,而门诊医师接诊量的具体标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医疗机构超出规定的门诊医师接诊量标准安排门诊医师接诊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上一次罚款金额二倍的罚款,最高可处以十万元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处以二万元的罚款。
此外,患者还享有获得必要医疗服务信息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告知诊断结论、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医疗服务信息。不宜或者无法向患者告知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此外,患者或其继承人依法享有查阅或者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发生医患纠纷时,患者或其继承人可依法要求封存病历资料和检验样本等。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诱骗患者接受虚假诊疗的行为,《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医疗机构及负有直接责任的卫生技术人员的处罚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医疗机构采取诱导病情、虚假诊断、夸大疗效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欺骗、诱使患者接受虚假医疗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相关诊疗科目或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曾被叫停的医师多点执业制度,此次被列入《征求意见稿》中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开展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市、区政府还应当建立完善医疗急救网络建设,将医疗急救网络建设纳入公共卫生服务范围。
记者还注意到,曾被叫停的医师多点执业制度,此次被列入《征求意见稿》款项中。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深圳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深圳市医师协会申请办理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可在深圳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另外,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地点在深圳外的《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经深圳市医师协会备案,可在深圳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具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来深圳执业,应当按照深圳的有关规定办理执业注册,依法执业。
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应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征求意见稿》还拟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引入作为第三方的保险公司对医疗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付。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数额不会直接表现为医疗机构的损失,医患双方都将更理智地看待纠纷,减少恶性事件发生。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应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因医疗机构管理缺陷、执业过失、职务侵权或者发生医疗意外受到人身损害的,由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在医疗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患者或其继承人予以赔偿。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承担医患纠纷行政调解。医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患者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发生医患纠纷后,已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参与医患纠纷处理。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医患纠纷协商理赔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患纠纷的调查、评估、协商、赔付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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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见?等你来提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今日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市民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电邮或者传真到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办公室,也可以直接登录“深圳人大网”发表意见,截止日期为:2014年11月23日。(晶报记者 吴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