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力员工冒着高温进行高空带电作业,更换500千伏石坪变电站避雷针。新华社 发

“合理化工伤”被指执行难度不小
深圳多名法学专家认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只能根据个案事实解释
早在2010年,国务院在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只不过在实际执行中,这一点由于有两个因素未解决,导致很难发挥法律效力。其一,“上下班途中”的“途中”包括哪些路线。其二,“上下班途中”这个“途中”有多久,即时间。
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就多年来在工伤诉讼中争议最大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明确、细化,明确提出:“在合理时间内,在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如果在此期间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发生意外亦属工伤(详见8月21日深圳晚报T03版)。”通过受伤者提供日常出行的证据,证明自己受伤时所走的是“合理路线”。而“合理时间”的规定,也避免了不少用人单位、相关机构与受伤者进行推诿和扯皮,节省诉讼时间,保障劳动者权益。
工伤纠纷常遭用人单位的推诿
在工伤纠纷中,受伤员工是完全弱势的一方。
因为工伤鉴定及认定的程序,都是用人单位与机构的自主行为,尤其是员工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如果企业不予配合,受伤员工经常是既承受着身体病痛的折磨,经历了四处奔波之苦,垫付了大量医疗费,花费了不少相关费用后,得到的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事实上,在深圳大量工伤纠纷中,别说是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的工伤认定,即使是工作场所中受伤,也经常遭到用人单位的推诿,甚至是法庭相见。
案例1
受伤员工:
下班后在宿舍洗澡时被烧伤
争议焦点:
下班后洗澡不属“合理时间”
2011年底,宝安公明街道的一家塑胶厂内发生一起事故。员工小江在晚上8点下班后回到宿舍,结果在洗澡中被突发的大火烧伤,“被烧得面目全非,全身只剩下腋下及脚掌的皮肤是好的”,花费近90万元,全部由公司垫付。
但在申请工伤时,社保部门认为“回宿舍洗澡不属‘工作时间’的延伸,不能认定为工伤”。同时,关于洗手间内突起大火的原因,也成为工伤认定的条件之一。
医院诊断小江是“燃气灼伤”。可消防部门的官方认定显示“当时并未发生燃气泄漏,热火器完好”。后来,小江提供证据证明,当时起火是被油烧伤,因为他事发前正在车间加班调修设备,导致满身油污,所以起火的诱因也是因为工作,应属于工伤。
最后,此工伤诉讼历经两年,经过市、区两级法院审理,小江胜诉。
案例2
受伤员工:下班后出外就餐,返回时被撞伤
争议焦点:事故地偏离返厂“合理路线”
去年底,在龙岗某工业区任职的员工周女士遭遇车祸,骨盆骨折,伤情严重。关于她的工伤认定,也持续了一年多才落幕。
事发当晚8点,周女士打卡下班后,前往工业区外数百米外的小吃店就餐。40分钟后,她就餐完返回厂区宿舍,结果在途中被一辆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周女士在事故中与肇事者负同等责任。
周女士认为,因为厂区没有食堂,她是出于正常生理需要才外出就餐,应视为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属于“下班途中”,应属于工伤。
但社保部门调查分析后认为,此事故的发生已明显偏离“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因为周女士的车间与宿舍距离较短,返回所需时间较少。可在事故当天,她在下班途中并未遇到任何阻碍,却在下班40分钟后、离厂区数百米的路段发生事故,明显偏离日常下班的合理时间和路线。
同时,在调查中还发现一个现象,即周女士在下班后先是返回了宿舍(拿钱),这一过程属于“上下班途中”,即“下班”这一行为已经结束。后来,她就餐后再次返回宿舍,这一行为已不属于“下班途中”,而是为了解决自己需要完成的私人事务,与上下班缺乏直接、必要、实质的关联,所以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
最后,社保部门认定不属于工伤。周女士又向市政府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但经审理后,仍认定不属于工伤。(深圳晚报记者 王雅)
专家解读
合理化工伤弹性较大 解读和执行难度不小
深圳中院某高级法官:在《规定》中出现字眼最多的,就是“合理”二字,这也是关键点所在。究竟如何理解,或让我们解读,难度不小。但从我们专业的眼光来看,立法的技巧就在于看似点题,其实模糊,既然不能一一列举“合理”的范围,就只能根据个案事实解释何为“合理”。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任忠孙:
从我所代理的工伤诉讼来看,深圳目前的工伤案件处理还是比较依法和及时的。但从整体来看,发生工伤后,企业不愿意积极配合申请认定,工人不懂如何申请的问题还是时有发生。另外,还有一些企业仍然存在“拒不投保”问题,工人发生工伤后,难以顺利获得赔偿。
一般,在劳动纠纷案件中,为了保护弱者一方,适用“举证倒置”原则,即主要的举证责任在企业。但是,《规定》中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使用,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应该由申请认定的员工来负举证责任了。同时,上下班途中的事情在时空上,已超出了企业的正常管控范围,企业往往无法搜集证据。这对受伤员工来说,难度不小。
在具体执行中,劳动仲裁和法院对“合理”的认定,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对其标准会有一个探索和总结的过程,什么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都会存有一定的争执空间。另外,有点遗憾的是,关于工伤,《规定》还没有突破“意外”的界限。现行法院仅认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包括其他遭遇的不可抗力等造成的意外,如:深圳经常遇到的“台风”恶劣天气。深圳曾有一名女工,在下班途中,经过一条因台风涨起的河水时,掉落其中溺亡。
深圳市社保局综合处相关负责人、社保专家:
目前,我们还没有看到《规定》的完整版,等研究之后,再结束深圳本地的实际情况,再向公众介绍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