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废止2005年通过的较大市立法《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同时以特区立法的形式“另起炉灶”重新制定相关法规。昨日,《深圳经济特区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审,相较于原条例,新制定的特区法规在校园性侵案、校车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另起炉灶”重新制定校园安全管理条例
2005年通过的较大市立法《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内第一部学校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其正式实施时间距今近7年。该条例在提供校园安全法制保障的同时,也暴露出政府各部门职责、学校管理经费、教职工责任、校园性侵案等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同时,国务院于2012年颁布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校车的安全使用及管理作了详细规定,原条例作为较大市法规,部分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条款与国家行政法规不一致,特别是关于校车使用许可主体的有关内容,必须做出相应调整。而突破上位法,必须采取特区立法的形式,为此,市政府提请废止2005年通过的《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重新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校园性侵防护写入特区法规
针对校园性侵案暴露出来的问题,新条例规定,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自我保护和自救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此外,针对我市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事故多发的问题。新条例规定,学校在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及其他校外集体活动时,应当制定安全方案,做好相应的安全教育防范,配备救护药品器材,并按照每班至少两人的数额安排教职员工进行全程陪护和管理。
明确11个小时留校时间和接送制度
新条例花费一章的篇幅阐述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其中,关于11个小时留校制度、四年级以下学生上下学交接制度等均在新条例中予以明确。
深圳小学生放学时间一般在下午4点多,但由于深圳工作的强度,大多数家长的下班时间在晚上的六点半左右,中间两个小时的时间差,就成了孩子无人看管的真空地带。此次条例明确,除法定节假日、防疫、安全防范等安排以外,学校应当允许本校学生在7时至18时的时间段内留校或者入校,这也就意味着,学校需要在此时间段内为学生安全负责。新条例还要求,学校应建立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的上下学交接制度,如果学生晚离校,则应安排专人看管晚离校的四年级以下学生。
校车安全与上位法衔接
校车安全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国务院于2012年颁布实施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新条例有很大一部分篇幅根据这部上位法进行相应调整。如,要求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联合管理机制,明确规定“使用校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校车使用许可主体方面,新条例则突破了上位法,规定由市教育部门根据申请,在依法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此外,新条例还加入了校车驾驶资格、校车行驶规则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均与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保持一致。
(记者 屈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