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获通过 协管员不得强制执法
来源:深圳商报
发布日期:2013-07-01 07:55
坪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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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获表决通过,但实施时间未定

协管员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在历时两年多审议、两度搁置的情况下,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但实施时间未定。该条例表决稿较三审稿修改不大,对城管执法范围、城管临聘人员管理等争议较大的问题未作修改,仅删除了新区受委托行使综合执法权的相关规定。

《城管执法条例》早在2011年就提请初审,由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对该条例相关规定争议过大,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在该条例二审后延迟审议时间。其中,“城管的执法范围”就是一个主要争议点。

不少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时表示,查处非法办学、非法午托班、烟花爆竹、燃气管理等多项职能不适合由城管部门负责。对此,市人大法委表示认同,但从尊重现状的角度考量,并未对此作出明确修改,而是在三审稿中,将燃气管理、烟花爆竹、午托机构及教育培训机构这几项职能归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职责”中,作模糊化处理。

据市城管局介绍,我市城管综合执法队员只有1000名,而临聘的城管协管员则达到5000人之多。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城管临聘人员将上街执法,如何规范他们的行为?


《城管执法条例》并未对此作明确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辅助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辅助执法人员的管理办法由市综合执法部门另行制定。辅助执法人员可以承担执法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但不得行使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

值得注意的是,《城管执法条例》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和综合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义务。并规定: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有委员在三审时提出,该条例对几个新区受委托行使综合执法权的规定考虑不周,建议删除。市人大法委经研究后认为,从法律上看,四个新区并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执法权,从目前情况看,无论怎么规定都可能存在法律根据上的问题,有待上位法与实践的进一步支持。鉴于此,该条例删除了相关规定。(记者屈宏伟)

编辑:郑则彬